110kV变强条监理细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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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0条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23) 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4.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 第3.1.5条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 (24) 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2 主体结构 2.1 2.1.1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砌体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第4.0.1条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25) 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6) 第5.2.1条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5.2.3条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27) 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搓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 2.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第3.9.6条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模板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模板条款与1.2所列2本规范及3条强条一致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钢筋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钢筋条款与1.3所列3本规范及4条强条一致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混凝土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混凝土条款与1.4所列4本规范及11条强条一致 钢构、支架安装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2012 第11.2.4条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第11.2.6条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 (28) 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柱。 2.2 2.3 2.4 2.5 2.5.1 (29) 行。 (30) 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范围内使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2.5.2 第4.2.1条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3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3.1条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32) 设计要求。 1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5.2.2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3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第10.3.4条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 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34) 主体结构H/1000,且的整体垂不应大于直度 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被GB 50661--2011取代,本工程不采用 被GB 50661--2011取代,本工程不采用 2.5.3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第3.0.1条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35) 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2.5.4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 第4.0.1条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其化学成(36) 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3.0.1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4

第3.0.6条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符合现行国(37)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3.0.12条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38) 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第4.2.9条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39) 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12 第4.5.5条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合成高分子防聚酯胎、玻防水等级 (40) 水卷材 纤胎、聚乙自粘聚酯胎 自粘无胎 烯胎 Ⅰ级 1.2 3.0 2.0 1.5 Ⅱ级 1.5 4.0 3.0 2.0 第4.5.6条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mm) 合成高分子防水聚合物水泥防水高聚物改性沥青(41) 防水等级 涂膜 涂膜 防水涂膜 Ⅰ级 1.5 1.5 2.0 Ⅱ级 2.0 2.0 3.0 第5.1.6条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42) 和安全网; 3、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4 4.0.1 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第3.0.3条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3)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4.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第3.1.1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44) 文件。 第3.1.5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必须由原结构设计(45) 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 15

(46) (47) (48) (49) (50) (51) 5 5.0.1 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3.2.3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第3.2.9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3.3.4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3.3.5条 承包商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4.1.12条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第5.1.11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建筑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3.1.7条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第19.1.6条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 (52) 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53) 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的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5.0.2 第3.0.6条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54) 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6 6.1 6.2 6.3 6.4 6.5 6.5.1 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 站区道路混凝土 道路混凝土条款与1.4所列4本规范及11条强条一致 电缆沟模板 电缆沟模板条款与1.2所列2本规范及3条强条一致 电缆沟混凝土 电缆沟钢筋条款与1.3所列3本规范及4条强条一致 电缆沟混凝土 电缆沟混凝土条款与1.4所列4本规范及11条强条一致 电缆沟砌体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第4.0.1条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55) 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6) 第5.2.1条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 7.0.1 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6

(57) 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5.0.8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第6.0.6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58) 织施工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8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1、3.0.4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 2、3.0.6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3、3.0.8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9) 4、5.4.1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5.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6、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9 8.0.1 安全管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2013 3.2.31条 接零及接地保护。 7、施工临时电源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9、PE线严禁断线,严禁在PE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在PE线通过工作电流。 12、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13、配电箱内必须分设N线小母线和PE线小母线并标识。N线小母线必须与箱体绝缘,PE线小母线必须与金属箱体做电气连接,金属箱体与箱门应跨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小母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小母线连接。 第3.2.32条 用电安全管理 10、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相应的电源断开并隔离,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 第3.2.33条 一般规定(防火) 5、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6.3.2条 验电及接地 8、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线或短路线,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装拆接地线必须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挂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再接设备端,拆接地线时顺序相反。 6.3.4条 恢复送电。 2、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工作。 3、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设备或母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60) (61) (62) (63) (64) 说明:本工程土建部分共计列: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电气、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管理8个部分;共19个分部(子分部)工程。涉及26本规范中的115条强制性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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