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变强条监理细则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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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定期向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汇报。

2.5. 监理员职责

(1)按照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开展现场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2)对实施旁站项目时,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施工的现象,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做好旁站记录。

(3)依据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承包商试件取样时进行现场见证,并会同承包商取样人员将试件送检至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交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做好见证取样记录。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具体监理措施

3.1. 事前控制

3.1.1、严格按勘察设计所依据的规程、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3.1.2、组织现场监理人员根据图纸和强条汇编文件选择适合本工程建设内容的工程建设标准,并按照我公司发布的有效版本清单核对选出的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3.1.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项目部人员分工及根据最新有效的标准确定具体的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强条条款。

3.1.4、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审查本工程设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是否有不对应或引用强条过期情况。

3.1.5、审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

审查质量责任制是否完善,人员是否到位,责任是否到人;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及工程创优策划中对强条的依从性;审查承包商选择的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检查试验室、特殊工种、试验、测量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施工机械的技术试验报告;审查出厂合格证、安全技监合格证、安全准用证;审查计量器具的精密程度和校验证件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计量管理制度。审查施工作业文件的内容是否背离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1.6、监理部配备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规范及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及工、器具。

3.1.7、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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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过程控制

3.2.1、依据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选择合格的监理见证取样人员,将试件会同承包商取样人员送检至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试验报告进行审查。

3.2.2、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

3.2.3、在施工及验收阶段,监督承包商严格按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施工,监督承包商内部验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施工的 ,一律要求返工处理。

3.3. 监督检查

3.3.1、对工程各实施阶段中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3.3.2、每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月度报审表(H)》表,并报审业主项目部。

3.4. 统计汇报

3.4.1、每月统计当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强条执行落实情况,形成汇总表。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项目部及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汇报。

3.4.2、将上述汇总表在南方电网公司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录入上传并发送给业主项目部审批。

4. 附件

4.1. 本工程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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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1.1 1.1.1 实施内容 地基与基础 土石方开挖 备注 《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7.1.3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1) 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1.2 (2) 1.2 1.2.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第8.1.5条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基础模板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第4.1.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3) 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第4.1.3条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4) 行。 1.2.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第4.1.2条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5) 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基础钢筋 1.3 (6) 文件。 1.3.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第5.1.1条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第5.2.1条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第5.5.1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1.3.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9) 第5.1.3条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基础混凝土 1.4 1.4.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第7.2.1条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14) 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1

(15) (16) (17) (18)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第7.2.2条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第7.4.1条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第8.2.1条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第8.3.1条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第7.2.4条第2款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 第7.6.3条 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检验批; 第7.6.4条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第8.1.3条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需要时 1.4.2 (19) (20) (21) (22) 1.4.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