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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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授权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气瓶使用登记证》(附件五)后,方可在证书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使用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登记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充装单位对其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能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装气体销售记录,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若经由代理商销售时,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经营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和在用气瓶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充装单位无偿提供。被抽查充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充装单位至少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附件六)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二)充装、销售的气体在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存在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充装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充装活动。发现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满足下列条件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气瓶可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

(一)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统一的瓶装气体品牌,并在所充装使用气瓶的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了可识别的统一样式的注册商标;

(二)建立了统一的气瓶信息化登记管理系统并能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查询全部气瓶信息; (三)有覆盖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的明确的充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按上款规定实施连锁经营的,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涉及多个许可实施机关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

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可只配备1套气体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充装许可证》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2.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4.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5.气瓶使用登记证;6.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7.充装许可分类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