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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来源: 本网 时间: 2017-02-2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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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2月22日以粤质监规〔2017〕1号发布 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并按照权限对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在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换证、增项的,还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应当终止办理。 申请人因搬迁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约请鉴定评审延期手续,经批准后申请人的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自接受约请之日起10日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具体的日程安排,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向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说明鉴定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自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除外)一次性完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7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核查申请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时,应依据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原件等资料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若有证据表明其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应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在核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依据购物凭证或者相关审计报告等逐一核实申请人对其的合法使用权,属租赁的还应追溯至出租方。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作出鉴定评审结论,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附件三),并及时将鉴定评审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至少一份鉴定评审报告及时交申请人存档。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利用监管系统在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附件四)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十六条 换证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充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作出专项意见: (一)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二)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对于有证据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换证评审结论应当确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 充装单位的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充装地址的地名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充装地址、扩大充装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章关于申请充装许可的规定办理,且在获准变更前,不得超出原许可证批准的充装地址和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活动。许可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