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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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8]38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0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莆政综〔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明确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 1 / 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村(居、社区)

征收。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要以书面形式委托。征收程序中的政策外生育调查取证、作出征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的通知、结案等工作,可以一并委托乡镇(街道)代办审查、签注,但立案、征收决定书只能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盖章。

(二)严格征收程序。

1、立案程序。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挖掘案源,及时立案查处,涉及从重从轻征收的情节,从案源着手理清。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立案时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发函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事宜。发生征收争议,跨县(区、管委会)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跨地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逐级报请省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倚轻倚重征收。

2、取证程序。教育、公安、民政、医院、卫生防疫、计生服务站(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外生育的调查取证,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计生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及时出具政策外生育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对已发现政策外生育的婴幼儿、而有关当事人拒不供认事实或说不清该婴幼儿来历,以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育子女、而有关当事人隐匿子女、谎报死婴的,应及时以有关当事人涉嫌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或遗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以举办“学习班”为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程序。取得的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政策外生育的,在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 2 / 3

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对政策外生育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事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

利,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拒绝作询问笔录等逃避调查取证的,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4、决定程序。由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的征收决定书、分管计生领导审核签章、报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清楚,且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对当事人做好询问笔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征收决定书。 5、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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