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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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当严格按国家和河北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衡水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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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当工程基本完工,具备分户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1)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2)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3)门窗、护栏安装质量; (4)室内防水工程质量;

(5)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7)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人员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方案包括: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分户验收的组织机构、人员、各方职责;每户(套)住宅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检查工具;绘制套型及房间编号图,注明测量点位的对应编号;分户验收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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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装修和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应有针对性。 分户验收方案应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分户验收应准备:钢尺、测距仪、塞尺、2米检测尺、小锤、水平尺、游标卡尺、漏电测试仪等检测检查工具。

(三)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分户验收组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 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检查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数量一般为总户数的5%,且不少于3户,顶层必须抽查1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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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补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以下资料存入监督档案: (一)分户验收方案;

(二)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三)衡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 (四)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 (五)实体抽查、抽测记录;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和市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分户验收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问题: (一)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检查的房间数量为每户的全部居住房间均进行检查,净开间、进深尺寸测量位置为距墙角300mm,高度距地面500mm,净高测量位置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所示,距墙面的距离均为300mm。测量时遇有门窗洞口时,用2米靠尺延伸检测,特殊形状房间的测量应在分户验收方案中说明测量位置。

(二) 房间室内空间尺寸的测量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的要求,同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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