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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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诺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但是邻居告诉我们,七点四十后还没见到警察的影子,警方并未及时赶到现场。

第二组证据,我兄弟彭海的证言,11月3日证实电询122台,说有人报案,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确认然说没人报案。5日再去时,警察才找出报案单子。还有,2008年7月份,我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号9565.要求警察询问饭馆老板和卖油条的,警察用找不到了搪塞我,一问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工作极为不负责任。根本没有及时的询问好证人。

【审判长】:好,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书记员传递一下,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理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122逃逸处警单》

证据材料二、民警出警单记录,证明我支队的出警情况

证据材料三、丰台区电力医院、丰台区区医院急救中心的证言和我支队的出归队登记,证明我方确实出警调查

证据材料四、我支队对报案人的四次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报告证实现场没有遗留物。

上述四个证据材料证实我支队在收到出警通知后立刻出警赶赴现场,并寻找受害人。但因为报案人和122值班员语言沟通出现了问题,且是因为报案人词语不清引起的,事实上是进行了迅速的寻找行动的,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原告,有什么异议

【原告】:有,他们出没出警我不知道,但是那些证据是事后取得的,我不承认。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代理人:确认交通事故现场和查找肇事车辆是我们警方的主要职责,在取证中通常的方法是对不知晓案件情况人的查询就不形成文字记录,但我们当时确实进行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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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下面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接下来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五、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顾明证明我支队接待并询问高松肇事车的车型,车号,并让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随时联系

证据材料六、北京市公安局微机车辆管理档案车号**9556的调出单,证明我支队民警反复核查,积极破案。

证据材料七、北京市霸王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询问笔录

证据材料八、“112”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侦破大会证明我支队积极组织警力办案,恪尽职守,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我支队民警积极查案,并没有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上传阅。。。。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继续举证。 下面出示第三组证据:

证据材料九:民警王旭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唐伟科长2008年2月14日,带上原告和他兄弟再次到山西省大同市核查牌照为京A/W9556的汽车,使两兄弟确信民警没有办假案,也证实了他们因误解道歉。

证据材料十: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进程公示会记录,证实了家属的理解。

证据材料十一:第二次详细的车辆排查工作记录,证实了我们下了大力度对所报车号的嫌疑车辆和另车辆积累是车辆进行了排查,并作了大量工作,排查了车辆照片、车档、车主询问笔录。

证据材料十二:2009年2月21日,我支队事故科杨副科长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仍然继续查证的工作记录。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议后再作决定。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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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以致不能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以此理由来认定,丰台区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我们出示的三组证据证实我支队已经履行了职责。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代理人:不管是我们案发日去询问,案件的情况。因在原告母亲饭庄前辈被撞的(炸油条的就在旁边),所以认为老板和车主认识,所以我们要求警察找饭庄老板和和炸油条的进行调查。警方给我们的答复都不尽如人意,只说炸油条的人找不到了。要他们拿出当时立案的现场记录,他们什么都不知道。连我母亲在什么位置都不知道,接二连三出问题,证据就在眼皮底下溜走了。我们认为,是由于交通队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造成不能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被告】代理人:基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我们民警与饭馆老板和炸油条的核实情况,而诉我支队没有作为这一理由,不再次细加以驳论,只强调一点。我们对原告所提出的每一天线索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事实是否存在、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入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1.被告没有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2.被告没有及时询问相关证人

由于丰台区交通支队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以致不能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以此理由来认定,丰台区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诉讼代理人:1、2007年11月2日早6时23分许,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规定,立即部署警力,投入了侦破工作,并成立了由副支队长、事故科副科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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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专案小组,在侦破此案中,共涉及办案民警22人,查排全市肇事嫌疑车辆19辆,走访证人21人,依法讯问嫌疑人15人,涉及社会单位36个,形成各种证据材料58份,四次往返于某省调查取证,行程1500公里,支付办案经费8000余元,同时将每一步工作向死者家属进行了通报。

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惩治肇事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是我们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无论是此时此刻,还是今后,我们将继续查处此案,而且原告提供的任何线索,我们都将认真进行核查。因为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责。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7条第3款、第68条及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现在就行政赔偿部分由法庭主持调解。 调解本着合法、 自愿的原则进行, 即当事入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 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 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长】: 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 由合议庭对本庭进行评议,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审判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现在,宣布继续开庭。本案经过刚才的庭审以及合议庭的合议,下面进行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本案被告对发生在2008年11月2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依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并作了大量的侦破工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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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80元,由原告彭浩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爱你受理费8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相关当事人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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