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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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参与)

(十七)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以危险化学品领域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为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和化工安全生产技术。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要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财政、科技、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剧毒气体生产企业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加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九)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商务、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负责,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 (二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管理,严肃查处无证人员、无资质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动态监控,督促港口企业加大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和监控设备的投入,扩大可监控水域范围。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扩大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要于2009年底前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参与)

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多式联运和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环保、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一)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意外流失。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灭鼠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环保部门要及时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落实应急救援费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化工园区(集中片区)要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加强应急管理。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推动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依托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搜救能力建设。(各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二十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或关闭力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有关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经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

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等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调配本地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加强对乡镇(街道)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订更加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明确检查内容。(安全监管、经信、工商、交通运输、质量技监、公安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对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开展警示教育。要加强对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突出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的落实情况。受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要及时向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及安全监管、海事、质量技监、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二十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建

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

(二十九)完善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各地政府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三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法制、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加快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尽快筹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我省当前急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工作计划,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质量技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财政部门要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应急救援及宣传培训、重大危险源监管、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负责)

(三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注重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识别和预防能力。(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教育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化工园区(集中片区)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

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各地政府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财政及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三十五)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实行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组织参与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管,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鼓励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三十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的各项规定,要严格落实到位。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要从严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经信、工商、质量技监、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和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