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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主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商业贿赂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不积极认真整改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宅工程为粗装饰(毛坯房)的。

第十二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工程为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3.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8000平方米);

(2)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1)条件,且承建面积之差小于30%时,可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个企业承建建筑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参建单位;

4.其它工程参照第十二条第3点执行。

第十三条 打桩、装饰、幕墙、水电、智能、消防、劳务等专业分包单位,且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在征得建设单位、总

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申报。当有多家参建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作量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 按“甬江建设杯”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市“甬江建设杯”;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协对各县(市)区建协、市安质总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经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工程组织考核。现场考核组人员由市建协提出名单,经市建委确认同意后,对申报工程进行考核。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由市政工程协会和各专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建协对房屋建筑工程按复查程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创优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

3.听取当地主管部门或协会对该项目的遵纪守法的行为评估; 4.实地检查工程观感质量; 5.审核工程有关资料;

6.复查组对每只申报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工程的优缺点;

7.复查结束后,按工程质量类别进行汇总,最后由复查组组长向市评审委汇报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建筑业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有关专业局人员及专家组成“甬江建设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评议经过考核的工程,最终评出当年的获奖工程。评审程序为:

1.听取市建协对申报工程的资格预审情况汇报;

2.听取“甬江建设杯”房屋建筑工程考核组组长对房建工程的考核情况汇报;

3.听取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局、市政工程协会对各专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4.对上述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 5.各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和表决; 6.需获得半数及以上得票的工程;

7、 经评审委审核的获奖工程名单,将在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网(http://www.nbjz.org/)和《宁波日报》上公示七天。

第十八条 宁波市建委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会同市建协共同予以表彰、颁奖。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每项工程填写《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2.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审图办意见书等)扫描件各一份;

3.工程验收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4.建设工程备案文件(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保修书扫描件各一份;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设计质量

检查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6、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表10、1、5《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一份;

7、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8.有关专业验收及功能检测资料(包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意见书、电梯验收意见书、幕墙、室内空气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避雷检测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9.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0. 获市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1.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质量评定资料;

12.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成效报告以及取得的QC成果证书;

13.各县(市)区协会和专业局申报的工程还需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与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管证明(原件);

1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

15.能反映工程特色和亮点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约30张(不得采用电脑扫描)做成规格8×8PVC相册一本;

16.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送上;

17、除第1项不需装订成册外,2至14项需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