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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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协[2009]2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工程协会、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各企业的创优积极性,鼓励企业多创优质精品工程,从我市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和要求出发,结合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办法,并征求部份企业的意见,对原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原颁发的评审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改稿);

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四、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及创优计划汇总表。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区质监站、各专业质监站

附件一: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甬江建设杯”)评选活动。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承办此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对象为我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或外省市进甬已备案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在市内已经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

第四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适当控制评优数量。各企业申报数应控制在5项以内, 在宁波市范围内完成年施工产值每超过5亿元的可增加1项。 第六条 “甬江建设杯”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用户满意的工程。在“甬江建设杯”获奖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但应符合省“钱江杯”的评审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甬江建设杯”评选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并具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

第八条 评选“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并建成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码头、水利、电力、园林、仿古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间以上的饭店;

4.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属地内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务楼、医院、商场等房屋建筑;

5.各县(市)区属地内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商场、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房屋建筑;

6.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7.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或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在宁波市区(包括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凡国家、省、市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千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专用工程)、水利(水库、围坝等)、电力(变电所、电厂等)工程。各县(市)区的建安工程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分期实施外,原则上按工程立项时确定的项目申报,不能拆分成若干标段有选择申报

9.建安工作量在35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

10.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以上;

11.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12.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1500万元以上; 1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

14.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且具纪念性质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局创优计划并报市建协备案;

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已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未违反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工程质量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价且被评为优良;

5.工程按设计文件、已完成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

6.工程须获得宁波市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政、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须获得相关专业局评定的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7.工程已在本年度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8.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完成;

9.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公共使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间、走廊、地下室等)不得有二次装饰,其余部位的二次装饰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10.住宅工程须装饰一次完成;

11.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并有一定成效。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