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理论要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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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结构化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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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初步阐述结构化理论的主要概念,较为有效的办法是从某些分野谈起。这些分野的一面是功能主义(包括系统理论)和结构主义,另一面则是解释学以及各种形式的“解释社会学”。在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间,尽管存在着其他一些明显的差异,但仍然具有某些显著的相似之处,即都倾向于自然主义和客体主义的立场。孔德以降的功能主义思想一向特别注重生物学,认为这种科学能向社会科学提供最为适合的参照模式,并且以生物学为指导,从概念上阐述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机制,分析经由适应机制实现的进化过程。而结构主义则历来拒斥进化论,避免采用生物学类比,这种倾向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著作里尤其明显。在结构主义者眼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旨在展现心智总体构成(the overall constitution of mind)的某些类似特征,所以说,它们之间的契合之处基本上是认知性的。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都特别强调,社会整体相对其个体组成部分(即那些构成它的人类主体行动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当然,在解释学思想传统看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巨大的差异。解释学集中体现了结构主义者所一贯强烈反对的那种“人本主义”。在解释学的思想观念中(正如狄尔泰所表现出来的那样),主体与社会客体对象之间的鸿沟被强化到了极致。主体性是文化历史体验的先已构成的核心(preconstituted centre,意指先于文化历史体验并作为其前提的规定——选编者注),并且就此成为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的根基。在主体经验范围之外,是与之相异的物质世界,接受与人无关的因果关系的支配。在那些倾向于自然主义的思想流派看来,主体性这东西是说不清道不明,要不然就几乎成了某种剩余现象。而在解释学看来,模糊不清的恰恰是物质世界,它不同于人的活动,只能从外部加以领会。在各种解释社会学里,对于阐明人的行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的是行动与意义,而有关结构的概念则不那么显要,对制约问题也谈得不多。相反,在功利主义和结构主义看来,结构(就此概念被赋予的多种不同意涵而言)凌驾于行动之上,它的制约性特征更是受到特别的强调。

人们通常把这些看待社会科学的视角彼此之间的差异归为认识论的问题,但它们实质上也是本体论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行动、意义和主体性的概念,确定它们与结构、制约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如果说,各种解释社会性的确以主体的某种霸主地位为自身的基础,那么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所提倡的,则是社会客体的某种霸主地位。我之所以要提出结构化理论,其基本目标之一在于宣告这些建立霸主体制的努力的破产。在结构化理论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人类的社会活动与自然界里某些自我再生的物种一样,都具有循环往复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虽然不是由社会行动者一手造成,却是持续不断地由他们一再创造出来。社会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创造社会实践的途径,来表现作为行动者的自身;同时,行动者们还借助这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再生产出使它们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当然,自然意义上表现的那种编程式的“认知能力”,并不同于人类行动者体现出的认知技能。我试图从解释社会学中借鉴的几项重要贡献,正在于如何从概念上理解人的认知能力及其与行动的关联。我们要想描述人的活动,前提是必须通晓这些活动中显现出的各种生活形式,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接受结构化理论在解释学方面的出发点。

就社会实践循环往复的安排过程而言,最深入地卷入其中的因素,就是人类行动者认知能力所特有的反思性特征。实践的连续性是以反思性为假设前提的,但反过来,实践之所以可能具有反思性,又恰恰是由于它存在连续性,使得实践在时空向度上体现出独特的“类同 *

原文出自Anthony Giddens著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Polity Press,Cambridge,1984)pp1-37,中译文选自李康等译《社会的构成》(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60-104页。

性”(the same)。因此,我们应该把“反思性”理解为持续发生的社会生活流受到监控的特征,而不仅仅是“自我意识”。所谓成为人类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行动,无论采用什么说法,他们的活动都自有其理由。如果被问及,也都能通过话语阐述这些理由(包括对此撒谎)。然而,像“目的”(purpose)或“意图”(intention)、“理由”(reason)、“动机”(motive)之类的术语,我们在使用时都必须谨慎对待,因为哲学文献里在使用它们的时候,大多渗透着解释学的唯意志论,都完全剥离了人的行动在时空中的情境关联。要知道,人的行动是作为一种绵延而发生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正如认知一样。有目的的行动并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因此,最好把反思性看作根植于人们所展现、并期待他人也如此展现的对行动的持续监控过程。这种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以理性化为基础的。而这里所说的理性化,是指一种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止状态,它内在地体现于行动者的资格能力(competence)之中。将时空视为社会实践的构成部分,这一本体论的看法是结构化观念的基础,它的出发点是时间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历史”。

绝大多数当代英美学者通常所给出的那种“行动”观,即有关行动的分析性哲学,并不能充分地满足我这一思路的需要。“行动”(action)并不是一些“行为”(acts)的组合:只有在我们对已经历过的经验的绵延给予话语层次上的关注的时候,所谓的“行为”方得以构成。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脱离身体来探讨“行动”,因为身体正是“行动”与它的周围世界的中介,是行动中的自我的统合体(coherence)。我所说的行动中自我的分层模式 (stratification model),就是将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及动机激发过程视作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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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动中的一系列过程。行动的理性化是指作为过程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它与其他两个维度一样,都是人的行为的例行特征,人们以理所当然的方式在行动中完成它。在包括日常接触和情节片断的互动情境里,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与对这种互动场景的监控融合在一起的,这种融合既有它的典型意义,又是例行性的。我在下文将指出,对于行动纳入我称其为共同在场的这种时空关联来说,这一现象是非常关键的。考虑到互动情境纷繁多样,行动的理性化就构成了他人评价行动者一般化的“资格能力”的主要依据。当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有些哲学家把理由等同于“规范承诺”(normative commitments),这种倾向理当予以拒斥,因为这种承诺只是行动理性化的一部分。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无法领会规范只是社会生活“事实上”的界限,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态度来对待它、操纵它。在日常观察中,我们会注意到这些态度具有某种虽说是略显老生常谈的特性,即行动者就其所行之事以话语形式给出的理由,可能不同于真正体现在这些行动者行为流中的行动的理性化。

对于哲学家和社会事件观察者来说,这种背景状况时常令人产生困扰:我们如何得以确知人们并未掩饰自己活动的理由?这还不算严重。更令人困扰的是,在行动者话语意识觉察布道的两个行动过程层次之间,存在着广阔的“灰色区域”。在日常接触中包含了大量舒茨所说的“知识库存”(stocks of knowledge),我更乐意把它称为共同知识(mutual knowledge)。行动者的意识无法直接观察到这种共同知识。这样的知识绝大多数是实践性的,人们要想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持续完成各种例行活动,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在个体行动者的经验里,还是考虑到社会活动不同情境下行动者的差异,话语意识与实践意识之间并没有什么固定的区分,而是彼此有所渗透。不管怎么说,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像无意识与话语意识之间那样的鸿沟。无意识包括某些类型的认知和冲动,它们要么完全被抑制在意识之外,要么只是以被歪曲的形式显现在意识中。精神分析理论告诉我们,行动中无意识的动机成分自身有着内在的等级秩序,后者体现着个体行动者生活史的“深度”。我这么讲,并不是说对弗洛伊德学说的基本原理毫无异议。正相反,我们必须摒弃他在著述中蕴含或者助长的两种还原论:一种是对制度的还原概念,它企图将无意识作为各种制度的根基,

却忽略了各种自主性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充分作用;另一种则是对意识的还原概念,它力图表明社会生活极其深切地被行动者自觉意识之外的暗流所主宰,但却不能不能充分地把握行动者特有的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性控制。

行动者与能动作用

有关行动者的分层模式可用图1来表示:

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 行动的反思性监控 行动的意外后果 行动的理性化

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 图1

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日常活动的惯有特性,它不仅涉及到个体自身的行为,还涉及到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行动者不仅始终监控着自己的行动流,还期望他人也如此监控着自身。他们还习以为常地监控着自己所处情景的社会特性与物理特性。行动的理性化是指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论性的理解”——这同样是例行性的,一般也都足以应付。我以说过,即使说行动者拥有这样的理解,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行动的具体部分都能以话语形式给出理由,更不等于以话语形式详细地阐明这类理由的能力。不过,其他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还是期望,倘若他们问及行动者,后者一般总能对自己的大部分所作所为作出解释,这一点也是根据日常行为评判一个人是否具备资格能力的主要标准。哲学家们经常追问关于意图和理由的问题,而普通行动者一般不会这样问,除非行为的某些方面很明显令人费解,或者是资格能力中出现“疏忽”或破裂,而这些“疏忽” 或破裂事实上可能是行动者有意而为的。因此,如果其他个体所从事的活动,对于他作为某个成员所从属的群体和文化而言,不过是循例而行的话,那我们通常就不会学问他为何如此。同样,假使行动者似乎不太可能承担“疏忽”的责任,譬如身体控制方面的闪失(参见第二章第8节对“哎呦”的讨论)或是失言,我们一般也不会要求他对此作出解释。当然,假如弗洛伊德说的不错,那这样的现象也属事出有因,虽说不管是犯这些闪失的人,还是现场目睹者,都很少意识到这一点()参见第二章附论部分)。

我把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和理性化与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区分开来。如果说理由指的是行动的根据,那么动机指的则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不过,与另外两者不同的是,动机激发过程并不与行动的连续过程直接联系在一起。它所指涉的与其说是行动者惯常的行动样式,不如说是行动的潜在可能。只有在较不寻常的背景中,在以某种形式偏离于惯例的情景下,动机才可能直接作用于行动。动机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通盘的计划或方案,即舒茨所谓的“筹划”(project)。并在这种“筹划”中逐步完成一系列行为。至于我们的日常行为,则很少出自动机的直接激发。

尽管说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几乎总是可以用新年故事、话语的形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出自己的意图和理由,但他们并不总是能够说清楚动机。无意识层次上的动机激发过程是人的行为的一项重要特征,当然,下文我将针对弗洛伊德有关无意识的解释,提出自己的一些保留意见。对于结构化理论而言,实践意识的观念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人类主体行动者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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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正是结构主义显然视而不见的东西,而其他 而其他类型的客体主义思潮也有这样的缺陷。在社会学的各种思想传统中,我们只有在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里,才能找到对实践意识本质详尽而透彻的分析。事实上,正是在这些思想流派和日常语言哲学的共同努力下,才揭示出那些正统的社会科学理论在这方面的缺陷。我并不想把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搞的泾渭分明,相反,鉴于行动者的社会化过程与学习经验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这两者之间的区分也就随之发生变化。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不存在什么固定不变的区别

标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于,什么是可以被言说的,什么又只是只管去做而无须多说的。不过,在话语意识和无意识之间,还是存在着主要以压抑为核心的障碍。 话语意识 实践意识

无意识的动机/认知

我用这些概念来取代传统精神分析的三维概念:自我(ego),超我(super-ego)和本我(id)。对此本书其他地方也有所说明。弗洛伊德对自我和本我的区分无法很好地用于分析实践意识,因为精神分析理论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其他社会思潮一样,都未能奠定实践意识的理论基础。在精神分析的所有概念中,“前意识”(pre-conscious)与实践意识或许最为贴近,但在通常用法上显然还是有些不同。我宁可用“主我”(I)来代替“自我”(这正是弗洛伊德在德语原文里所用的)。自我被描述成某种缩微了的行动者,而我的新用语虽未能避免这种拟人论(anthropomorphism),但我总算是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主我”这个词的使用,来源于行动者在日常社会接触中的定位过程,并因此和后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主我”作为某种指称性的术语,与“宾我”(me)蕴涵的行动者对自身的丰富描述相比,在实质内容上是“空洞”的。行动者在谈话中反思性地熟练掌握“主我”、“宾我”和“你”的关系,是他在语言学习过程中逐渐产生出资格能力的关键。我不采用“自我”这一术语,显然最好也不要采用“超我”,不管怎么说,它都是个蹩脚的术语,用“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来代替它肯定要好得多。

以上这些概念探讨的都是行动者,那么,能动作用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进一步联系另一项话题来讨论。日常生活的绵延固然是作为意图行动流发生的,但行动还产生了意外后果。而且,如图1所示,这些意外后果可以系统地反馈回来,成为下一步行动未被认识到的条件。所以说,如果我们用恰当的方式说、写英语,一般就会有助于整个英语语言的再生产。诚然,我用恰当的方式说英语这一行为是有意的,但我却又如何来概括意外后果的内涵呢?

人们经常假定,只能通过意图来界定人的能动作用。也就是说,对于被作为行为考虑的某个行为部分来说,无论其实施者是谁,他肯定是有意为之的。如若不然,这里的行为也是针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事实上,除非行动者有意为之,有些行为的确不可能发生,或许从这一点看来,以上观点似乎有些道理。自杀就是一个适当的例子。尽管涂尔干的理论探索使我们看到了自杀的社会性这一面,但除非的确有某种实施自我毁灭的意图,我们仍然不能够说发生了“自杀”。某人走下人行道,被迎面而来的汽车撞倒,如果这是一件偶然的事件,就不能说是“自杀”。它只是个人遭遇到的事,而不是他所做的事。不过,就意图而言,自杀并非并非绝大多数人类行为的典型现象,因为我们只是把“自杀者”有意采取的“自杀”行为称为“自杀”,但是绝大多数人类行为都不具备这一特征。

不过,有些哲学家业已提出,如果一桩事件涉及到的人可以作为体现出能动作用的例证,那么至少会有某种描述表现出他的所作所为是有意图的,哪怕他误解了这种描述。比如说俾斯麦号潜水艇的船长。他拉起操纵杆,想要改变航向,但却弄错了杆,导致俾斯麦号的沉没。他的确是有意做了些事,在他的能动作用之下,俾斯麦号就此沉没,哪怕他所设想的并非如此。再举一例。如果有人错把咖啡当成茶,有意洒掉了它,那么即使他并非有意洒掉咖啡,但这毕竟就是这个人的行为;但如果说换种描述方法,比如说“洒掉茶”,那可就是有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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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洒掉”什么东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该行为是行动者无意之间所做的,是某种闪失。行动者原本想做的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譬如给别人递杯咖啡,但在行动过程中,别这一闪失插了进来。弗洛伊德认为,几乎所有像这样的行为闪失,比如失言,实际上都是无意识动机在起作用。当然,如果换个角度来说,也能将它描述成是有意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在那些可以视作能动作用实例的事件里,它也只能是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