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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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合议庭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形成决议并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七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法官助理应自破产案件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于次日将案件材料移交主审法官。

第七十三条 主审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及时提交合议庭评议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本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应刊登在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中。

第七十四条 法官助理应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及时办理下列事项: (一)制作《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报审判长签发后交付管理人予以登报公告;

(二)制作《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债务人须知》,报审判长签发后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三)制作《停止支付通知书》 ,报审判长签发后送达给债务人相关开户银行;

(四)制作《中止诉讼(仲裁)通知书》 、《 中止执行通知书》,报审判长签发后送达给本院相关庭室、其他相关法院或仲裁委;

(五)在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

债权并告知其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六)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管理人提交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书,合议庭应当及时评议决定是否准许。合议庭评议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主审法官应制作《保全裁定书》,报庭领导签发。

第七十六条 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相关法律文书。

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向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保全财产清单等材料,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同时向申请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告知查封情况及期限,并注明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续封,应于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以便及时完成保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 管理人确认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成立的,应当报合议庭审核;管理人对上述权利不予确认的,应当报合议庭审查。合议庭应当要求管理人提交审核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对相关的证据、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决议,并报庭长审批。

第七十八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由主审法官制作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经审判长、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合议庭对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必须审查监督,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报庭长审批: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十一)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后,合议庭对管理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必须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合议庭应当指导管理人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五)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合议庭应评议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一人。主审法官应根据合议庭评议结果,制作《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经庭长签发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布。

第八十二条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合议庭应当及时评议。同意确认的,由主审法官制作确认裁定书,该裁定书应当报庭长签发;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合议庭应当要求管理人明确告知异议人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合议庭可以指导管理人调整管理变价方案再行表决或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进行评议并由主审法官制作裁定书报庭长签发。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本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合议庭应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及时评议是否撤销该债权人会议决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异议成立的,主审法官制作裁定书报庭长审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结果告知异议债权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异议债权人,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对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作出是否认可的书面决定,并报庭长签发。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予以拒绝,债权人委员会就监督事项请求本院作出决定的,合议庭应当在收到债权人委员会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报庭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