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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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其周边场地一般应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规划应遵循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的原则。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试验室的功能室可根据工程内容和特点设置,一般分为土工室、集料室、石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外检室、储藏室等。各功能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水泥砼室、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结构砼方量大时标准养护室面积应适当扩大,满足工程需要。试验室操作平台应整齐、稳固,操作台表面采用防滑和防腐蚀的材料,工作台高度75厘米至80厘米,宽度60厘米至65厘米。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试验室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用房可新建或租用现有房屋。新建房屋应选择保温、环保材料,并综合考虑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加固处理,保证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租用房屋应安全、坚固,其空间、面积、通风、采光和保温等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化学室、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对温度、湿度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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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功能室,当空间较高时可进行吊顶处理,以便降低有效高度、提高保温保湿效果。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设置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水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各功能室均应敷设上下水管道,配备水池,地面应设置地漏。水泥砼室、石料室等地面应设置水槽和沉淀池。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保证正常用电,并设置应急电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电线、电缆的布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标牌应悬挂于醒目处,其内容应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各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应设置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对有环境和安全条件要求的区域应设置警示及限入标识。

第十九条 办公室内应悬挂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体系框图、主要管理制度、人员考勤表、工地晴雨表等。各功能室内应悬挂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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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2)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工地试验室名称和印章为:“母体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施工(或监理)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母体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登记备案工地试验室应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三、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包含检测能力范围)。

五、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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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配齐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进行控制管理;及时进行查新更新,确保使用标准、规范现行有效。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频率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频率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母体机构授权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能力范围。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外委试验管理,超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外委试验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含相应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上等级。工地试验室应将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结果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