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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何种行为就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违纪行为呢?这是每个公务员关心的问题。

﹒(一)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第一, 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是什么? 1、违纪行为的主体

所谓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另外一个说法叫违纪行为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所谓的组织,违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此处所指的的组织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或者派属机构;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

所要强调的是,处分的载体只能是针对自然人;处分种类直接针对的是自然人;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两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但是,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也就是说,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问题特别的重要,现在公务员队伍当中,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当中有一种说法: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就不算违纪违法;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把钱,当然是公共资金,挪用其中的一部分为本单位,本部门谋求集体利益,谋求共同利益。简单的说,花公家的钱为本部门谋私利,我不但没有什么成本,而且还有巨大的收益。这就是现在方方面面,都在关心为什么部门利益依然在膨胀的主要根源之一。

大家对把钱装在腰包里,还是持高度警惕的;把钱不装在腰包里,为本部门利益,无以为耻,反以为荣,这在某些机关,某些公务员群体已蔚然成风。

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规定的特别特别的清楚。当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是组织的时候,那么处分的直接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大家看一幅图,这幅图就是著名的云峰阁。这云峰阁是谁建的呢?是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修建的,他对外称培训中心。大家可能说,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修一个培训中心,他本身就是宾馆,这是很多机关的通行做法。在本案例而言,山西省粮食局不仅仅在风景名胜区修云峰阁宾馆,修培训中心,他还有别的花样。

山西省粮食局在云峰阁宾馆附近修建了“粮神殿”,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

像一并供奉。

山西省粮食局的局长高志信振振有词的说,是粮食殿也罢,还是云峰阁宾馆也罢,这是山西省粮食局的一体决定,这个跟我没有关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粮食局他当然是违纪行为的主体;但是,直接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山西省粮食局的一把手。

不久前,山西的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对高志信的其他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2、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刚才说的是违纪行为的主体,那么到底什么叫做主观要件呢?所谓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纪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这种故意分两种故意。第一种故意是抱希望心理的,是直接故意;比如说典型的权钱交易,他就是以公共权利谋取个人的金钱,这就是直接故意。

第二种故意是间接故意;报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大家都知道,原国家药店局局长郑筱萸,郑筱萸批药,他的老婆在相关的医药企业收顾问费,应该说郑筱萸没有直接派他老婆去收顾问费,还没发展到那个程度,他不是一种直接故意;但是郑筱萸的老婆在相关医药企业收顾问费,郑筱萸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说不知道,也是假装不知道;他这种故意就是报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

违纪行为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刚才所说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有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比如说违反保密纪律,违反保密纪律从案例来说相当一部分是疏忽大意,是过于自信。

﹒(二)违纪行为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第二个层次,是违纪行为的客体与客观要件。刚才说了主体,现在讲下客体;刚才说了主观要件,现在讲客观要件。 1、违纪行为的客体

违纪行为的客体,一句话,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违纪行为的客体。比如说公务员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大家可能说,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由于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张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李四在合理的时间之内,他把这个空缺给补上了,没有任何的负面后果,大家可能就说张三不应该受到处分,

那对不起,张三一旦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这种行为,不管他有没有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后果,他都应该受到处分,因为他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再比如,有的同志说,现在有一种观点,说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项,凡是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按说这个过于一刀切了,违纪行为,包养情人这种违纪行为,他的客体是,他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所以包养情人的行为不管双方是情投意合还以互有利用,那么他必须受到惩戒,必须受到处分。这是违纪行为的客体。

酒后驾车,可能没撞到任何人,但是酒后驾车他侵害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酒后驾车就应该受到惩戒。

2、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及种类

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

行为、后果,看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指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在量计的过程当中应该考虑到的,应该充分考虑到客观要件。在何种条件下,私下的一种何种样的行为,这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

违纪的行为可以分为很多类,在这个地方,我把他分为三类。第一,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这是第一类,这类行为当然属于违纪行为;第二类,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所以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也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第三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其身份从事根本无权进行的行为,比如说公务员以其身份从事无权进行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那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这三种行为在任何条件下实施都属于违纪行为,因为他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失职行为、越权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满足了主体,客体;满足了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那么,具体的公务员就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法律后果及处分程序

第二个问题是处分的种类、法律后果及处分程序。这一部分也是服从于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让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到底在哪里。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处分的种类一共分六种,他既不是一种也不是八种,他就是六种。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处分期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处分的种类就是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又是这六种。

那么大家看一下,下列人事处理办法,属于不属于处分,一是自动离职,二是除名,三是开除留用察看,四是降职,五是辞退。

自动离职不属于处分。如果某公务员已经有了明显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他立案调查,一旦立案调查,公务员不能自动离职,也不能辞职,必须接受调查,必须接受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所以自动离职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这个公务员在A部门自动离职,他可能再到B部门去做公务员,如果这个自动离职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他本来应该要受到开除处分的话,被开除的公务员在中国的内地永远不能再当公务员,任何部门不能录用开除的公务员再做公务员;所以自动离职和开除有本质的区别。

所谓的除名,也是一种人事处理决定。这种人事处理决定,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在A部门除名,那么他在B部门可能是榜上有名,所以除名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另一个,开除留用察看,那么开除留用察看究竟是不是处分种类呢?很显然不是。2007年6月17号合肥日报报道了一个小的案例:2007年的5月下旬,来自河南平顶山的未成年人朱广辉刚被山西省永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解救,中途就被劳动监察队员尚广泽私自送到了自己亲戚开的窑场。永济市劳动局给了这个违纪的公务员一个什么样的处分,给他的处分是,给予“开除留用”、降两级工资等处罚。处理倒卖,倒卖黑窑童工的公务员不能儿戏,既不能开除留用察看,又不能用降两级工资等处罚。2007年5月发生的这个倒卖童工的事件,如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处分的话,他应该得到的处分是开除,而不是开除留用察看。

再看一下降职,降职属于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降职他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的手段,职务有升有降,干部能上能下,这不是一种处分,这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的手段。

辞退,辞退也是一种人事管理手段,他不是一种处分的种类。被辞退的公务员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他可以再被录用为公务员,但是一旦被开除,在中国的内地他不能被任何的部门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