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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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发布《招聘公告》同时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信箱。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除试题以外,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参加公开招聘活动,其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可中止或取消聘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增人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视情给予责令按规定限期完善程序或通报批评或取消聘用资格;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必

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