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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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布招聘公告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计划或者按照省市增人计划的要求申报增人计划,填写《招聘计划表》,经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计划。

(二)市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由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招聘工作方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与事业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也可以委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发布招聘公告

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拟定《招聘公告》,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人事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和人数;

(三)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招聘的对象范围及岗位要求);

(四)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 (五)考试的内容与形式; (六)需要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七)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 (八)体检标准与考核程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报考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领取《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考试、实际操作和测试测评等形式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应当预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或专业考试的科目和命题,在同级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类型和行业、专业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负责考评;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区、县级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有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参加的面试考官小组负责考评。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代表或领导,主管部门的代表或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必要时,面试考官中的专家学者可以对应岗位的专业界别从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面试,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考官小组可调整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条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和从主管机关调整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简化考试程序,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采取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可采取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三条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员录用的

标准。调整体检标准应当预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核人选。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招聘结果应当对应《招聘公告》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增人手续。市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人手续;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区、县级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人手续。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可按其本人意愿,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协助办理引进或工作居住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公开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确立人事关系,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