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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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5]1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 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

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本级管辖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人数较少,组建聘用工作组织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任用选拔人员外,进入事业单位应实行公开招聘:

(一) 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 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

(三) 广州市失业人员、企业人员和社团人员;

(四)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公开招聘人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或具备《广东省居住证》资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 身体健康;

(五)未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一般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岗位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

(二)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本市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

先在《招聘公告》事项中列明,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报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 考试、体检;

(五) 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 (六) 考核;

(七) 确定受聘人员; (八) 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