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63cebe9011ca300a6c39095

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尿毒症门诊透析,60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门特病种及待遇:

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肺心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10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30000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尿毒症门诊透析,50000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三条 增加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参保人员在恶性肿瘤康复期内使用恶性肿瘤辅助药品和实施基础检查的,其职工医保费用限额为10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90%,

个人自付10%;居民医保费用限额为6000元/人.年,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四条 经过诊断认定的恶性肿瘤,分为治疗期和康复期2个阶段。治疗期和康复期分别享受不同的门特待遇。 恶性肿瘤原则上自办理门诊待遇登记手续或首次门诊放化疗报销起一年内为放化疗治疗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治疗期,或者病情变化确需治疗的,凭相关病历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延长治疗期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延长治疗期决定。

恶性肿瘤患者在治疗期结束后,自动转入康复期,康复期一般为4年,到期自动终止。恶性肿瘤患者在治疗期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在康复期内只享受规定的肿瘤辅助药品和基础检查待遇。

第十五条 门慢门特待遇按年度享受,当年定额结余部分不结转使用。

第三章 申报及鉴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在每季度前2个月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门慢鉴定申请。门特鉴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门慢门特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门慢自公示期满次日起按季度享受待遇,门特自申请之日起享受全年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对享受门慢门特待遇人员进行定期审核,相关人员应按要求报送审核资料。

第十八条 门慢门特鉴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

2、近两年申报病种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诊治资料(各县区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诊治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两年以上当地最高级别或异地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连续诊疗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恶性肿瘤需提供首次放化疗记录,慢性肝炎需提供肝功能失代偿期资料。门慢病种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两年以上当地最高级别或异地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单)等。

申报资料已归入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门慢门特鉴定工作:

1、依照《宿迁市医疗保险门慢门特鉴定标准》对申报人员诊治资料进行初审;

2、对初审合格人员,填写《宿迁市医疗保险门慢门特鉴定申请表》;

3、按病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4、对鉴定符合享受门慢门特待遇人员进行公示; 5、公示期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享受门慢门特待遇人员办理《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慢性病就诊证》、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就诊证》作为就诊、购药凭证。

第二十条 门慢门特鉴定以资料审查为主,以特定检查为补充。申报人员诊治资料能明确证明的,鉴定小组可直接签署鉴定意见;无法确定的,申报人员应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定检查,依据结果签署鉴定意见。特定检查所需费用由申报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