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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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150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51条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52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蒸汽实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

表。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 第15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三)水位表

第154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电加热锅炉;

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第155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第156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157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158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不小于18mm,连接管长度大于500mm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位能自行流向锅筒(锅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mm。

第159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四)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160条 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

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61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162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小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管。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163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五)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64条 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排烟处的烟温;

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8MPa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保护装置

第165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166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167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

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168条 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1.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第169条 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1.任何情况下,当经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3.给水断水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170条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171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172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173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成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地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第174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175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锅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