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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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工艺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4.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5.炉胆、回燃室,其母材、焊接工艺与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壳筒体相同。

6.集箱和管道的对接接头,当材料为碳素钢时,可免做检查试件;当材料为合金钢时,在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设备和规范的情况下,每批做焊接接头数1%的模拟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7.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当材料为碳素钢时(接触焊对接接头除外),可免做检查试件;当材料为合金钢时,在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设备和规范的情况下,从每批产品上切取接头数的0.5%作为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在产品接头上直接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如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与管子连接的对接接头、膜式壁管子对接接头等,可焊接模拟的检查试件。

8.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锅炉的锅壳以及封头、管板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9.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电渣焊除外),环缝检查试板可单独焊接。

10.产品检查试件应同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1.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力学性能试样。安装工地焊制所用产品检查试件的母材,应由制造单位提供。 第94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95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焊接接头全截面拉力试样。试样取样尺寸和数量见附录Ⅱ第1条。

第96条 当板厚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2条。

第97条 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亦可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样,代替剖管的两个拉力试样。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3条、第4条。

第98条 试样的拉力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其合格标准如下:

1.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2.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点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490MPa,且焊缝金属的屈服点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19.6 MPa。

3.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δ5)规定值的80%。

第99条 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对于异种钢接头,可以用纵向弯曲试样代替横向弯曲试样。弯曲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Ⅱ第5条。

第100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Ⅱ第3条、第6条。

第101条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1。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1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mm为合格。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

第102条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或壁温大于或等于450℃的锅筒以及合金钢材料的集箱和对接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于12mm(单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6mm),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试样缺口应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有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9《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中V形制品的规定。 第103条 三个试样的常温冲击及吸收功平均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如无母材规定值时,应不低于27J(试样截面尺寸为10×10mm),并且至多允许有一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低于上述指标值,但不低于上述指标值的70%。

第104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验(对冲击试验项目是再取三个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第105条 若拉力和弯曲每个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六个

冲击试样(包括三个初验试样和三个复验试样)的冲击吸收功平均值不低于母材规定值,如无母材规定值时应不低于27J(试样截面尺寸为10×10mm),且至多有两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值低于上述指标值,而其中低于上述指标值70%的试样只有一个,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106条 焊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下列焊缝应进行金相检验: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或壁温有于450℃ 的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 2.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 第107条 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切取: 1.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2.锅炉范围内管道、受热面管子,从每个(套)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3.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大于6mm和小于或等于6mm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焊一个检查试件,不足200个也应焊一个检查试件,并沿检查试件中心线切开作金相试样。

第108条 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疏松; 2.没有过烧组织;

3.没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

第109条 有裂纹、过烧、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金相检验即为不合格。

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每个复验的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

第110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一个。100%探伤合格或氩弧焊焊接(含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

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缝断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准见表5

凡不符合表5-2中任何一项规定者,则为不合格,允许取双倍试样复验。若每个复验试样的每项检验结果均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复验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七)水压试验

第11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1.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207条的试验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2.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小于或等于2.5MPa锅炉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1.5倍),并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100%无损探伤检查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20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209条的规定。 (八)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112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113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114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115条 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116条 参加在用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T形连接焊接或类似焊缝修理工作的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117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118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锅筒(锅壳)更换封头(管板)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