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第2章 国际贸易结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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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出口商)1 发货,取得提单 6 提货付款人(进口商)船公司8付款2 托收申请书汇票等单据4付款或承兑提示5D/P付款放单5D/A承兑放单,汇票到期再付款3 发送指示及单据托收行7 收妥贷记通知代收行

图:D/P、D/A的业务流程

1 出口商发货,取得提单。

2 出口方(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开汇票(D/A开远期汇票,一般为30、60、90天;D/P开即期或远期汇票)并附全套所需单据向银行办理托收;

托收委托书是出口商对托收行如何办理托收的指示。为了规范托收委托书的内容,一般银行都有预先印就的标准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3 托收行在托收委托书上添加一页封面和相关的指示后,连同全套单据作成一封“面函”,传送给代收行;

4、5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证;如果是D/P,进口商审查付款后取得单据(指D/P即期,D/P远期见下节);如果是D/A,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取得单据,代收行保存已承兑汇票,待到期日对进口方提示,要求付款;

6 进口商持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7 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无论D/P、D/A),向托收行发送“收妥贷记通知”,告之已贷记“联行往来”帐户;

8 托收行办理结汇,贷记出口商帐户或发送支票给出口商。 由此可见,对出口商来说,D/A比D/P风险大。

3.4 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一、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D/P即期,指进口人在代收行提示时应立即付款赎单托收方式。所谓的“立即”原则上是第一次提示单据时就要付款,但按国际惯例,一般是在第一次提示单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D/P即期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小,收回货款的时间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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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出口商以D/P at sight向美国客户出口一批鞋子,货物装箱发运后,美国进口商发来传真,要求出口商把1/3正本提单寄给他,这样是否有风险,出口商如何避免风险?

【分析】 有风险,因为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出口商寄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进口商就可凭以去提货了。

避免风险的方法是:出口商可以征得国外代收行的同意,将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打成代收行(TO ORDER OF XX BANK)。这样,进口商收到1/3正本提单后,只有到代收行柜台上请求代收行背书后才能提货,因为是D/P即期,代收行一定会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肯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他。

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又称“D/P远期”、“远期汇票付款交单”、“承兑汇票付款交单”,这种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后承兑,但承兑后并不能取得单据,只有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URC522第7条(a)款的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出商业单证的指示的托收,不应该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也就是说,D/P应只有即期,而无包括远期。但在贸易实践中,银行还是会接到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因此,这里仍将期作为D/P的一个类别。

D/P远期与D/P即期都是以进口商付款为交单的先决条件,不同之处是:D/P远期开立的是远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后先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再付款赎单;D/P即期开立的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就要付款赎单。

D/P远期与D/A的相同之处是:都是开立远期汇票,进口商在见票时都是先予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二者的不同之处是:D/P远期进口商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取得单据,D/A,进口商在承兑后(付款前)就能取得单据。可见,D/A对出口商风险很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较少。

【案例】 某公司于4月9日开出见票30天的远期汇票一张,连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客户收款(D/P远期)。国外代收银行于4月19日向客户提示汇票,客户于当日办妥承兑手续。问国外客户应在什么时候付清货款,什么时候取得单据?

【分析】 这是远期D/P after sight 的托收形式。汇票为见票30天,进口商于4月19日见票,因此,所以应在5月19日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付款后才可取得货运单据。

不同的交单方式对进出口双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对出口商而言,最理想的是即期付款交单,其次是远期付款交单,最后是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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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在D/P远期的情况下,有时候进口商会希望提前取得货运单据,以便早日提货出售。要做到这一点有两种方法:一是提前付款;二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是指在D/P远期的情况下,进口人向银行出据一份信用担保文件(信托收据),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银行提货、报关、存仓、出售货物,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以提前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日后货款付清,货物的所有权才归进口商。这种方式英文缩写为“D/P·TR”,它实际上是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

“凭信托收据借单”有两种情况:一是代收行自行决定凭信托收据借单,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代收行承担;二是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则由出口商承担。

【案例】 有三笔业务,付款方式为:(1)D/P见票30天。(2)D/A见票30天。(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以上三笔业务,国外客户均于8月1日办理承兑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单据?

【分析】 (1)“D/P见票30天。国外客户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2)D/A见票30天。国外客户在8月1日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在8月31日前付清货款。(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国外客户在8月1日承兑后即可凭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在8月31日前付清货款。可见“D/A见票30天”和“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两笔业务取得单句和付请货款的时间一样。

3.6 托收委托书

在办理托收时,出口商应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实际上是委托人(出口商)写给托收行的一封信,其主要内容是:国外代收行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币种和金额、汇票的日期、合同号码、托收条款等。托收行(寄单行)一般在委托书上附加一张封面连同全套单证作成一封“面函”寄交代收行按指示去办理托收。

3.7 使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一、托收的特点

1 对出口商来说,比汇付的风险小。D/P形式,在进口商没有付款之前,出口商能把握物权;D/A方式,虽然在进口商没有付款之前就交出了物权,但还是有进口商承兑的保障,而汇付(后T/T),则是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交出了物权。

2 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是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在D/P方式下,进口商获得了部分融资,在D/A方式下,进口商获得的融资就更多,进口商可以利用先提到的货物赚取的资金来支付货款。正因为这样,出口商常将托收作为增强竞争力和推销库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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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托收是商业信用。托收与汇付一样是商业信用,虽然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代出口商办理收款的事宜,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也不负提货和看管的责任。即使在D/P条件下,如果客户不肯付款赎单,银行也只能将单据退回给出口商,出口商仍要冒把货物贱卖或返运回国的风险。

二、使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1. 认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进口商信用较好,不会从银行拿走单据而不付款,因为,那样会在银行留下不良记录;而有的不发达国家,信誉不是被看得很重。

2. 最好使用D/P,尽量不使用D/A。

3.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无法取得外汇而造成损失。

4. 了解进口国特殊的商业习惯。例如,有些拉美国家的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即把D/P远期变成了D/A。因而增加收汇的风险。

5. 运输单据一般应做空白抬头或凭代收行指定抬头(to order, to order of XX),以便在收不到货款时,卖方能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6. 在必要时,应加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当货物遇险、买方不付款时,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7. 收的单据种类、内容、份数应严格按买卖合同规定办理,否则买方有权拒付。 一般来说,如果交易的时间长,买卖双方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可以先从少量托收做起,或者让进口商电汇一部分订金在出口商的账户上。

§4 信用证的基本知识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一个书面证明,在这个证明中,银行表示它愿意向出口商支付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如果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中的要求。

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方有条件的支付保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担保,一般担保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再由从债务人代为履行。而信用证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Primary)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责任,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责任,而不是等到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不负付款时,再由开征行来履行。

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后半叶的西欧,至今已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总额达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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