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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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名称 棕榈油 棕榈仁油 玉米油 米糠油 产品种类名称 成品棕榈油 成品分提棕榈油 精炼棕榈仁油 压榨玉米油 浸出玉米油 压榨米糠油 浸出米糠油 压榨核桃油 浸出核桃油 压榨红花籽油 浸出红花籽油 / 压榨花椒籽油 浸出花椒籽油 橄榄油 油橄榄果渣油 / / / / 核桃油 红花籽油 葡萄籽油 花椒籽油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椰子油 杏仁油 食用调和油 煎炸过程用油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除煎炸过程用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年销售额/万元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大型企业 ≥10000 中型企业 ≥1000且<10000 小型企业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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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102.1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 15680 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009 棕榈仁油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GB/T 22327 核桃油 GB/T 22465 红花籽油 GB/T 22478 葡萄籽油 GB/T 22479 花椒籽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NY/T 230 椰子油

GB/T 22509 动植物油脂 苯并(a)芘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测定 SN/T 1050 进出口油脂中抗氧化剂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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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SN/T 3147 出口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5009.202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极性组分(PC)的测定 SN/T 1745 进出口大豆、油菜籽和食用植物油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检验方法 指定检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 [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包括油池、油罐、车槽装油,煎炸过程用油。

1.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

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L。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样品堆的对称位臵抽取不少于3个包装单位,且样品总量不少于3L。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②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3。

表3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抽样方法、数量 盛装方式 抽样基数 10桶以下 标准食用油桶(200L) 11桶~50桶 51桶~100桶 101桶以上 油池、油罐、车槽

抽样方法 3桶(每桶取出≥1L) 5桶(每桶取出≥1L) 10桶(每桶取出≥1L) ≥3L ≥4L 抽样数量 将抽取的样品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3L作为平均样干的玻璃瓶内,每瓶1L,共3瓶。 总桶数的10%(每桶取出≥1L) 品,盛装于清洗并烘500吨以下 501吨~1000吨 — 35 —

盛装方式 抽样基数 1001吨以上 抽样方法 ≥5L 仅在餐饮环节抽取煎炸过程用油,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约抽样数量 煎炸过程用油 ≥0.5L,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内,分2份 ≥0.5L ≥1L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待分装。

生产环节抽样,样品分两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餐饮环节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样品2份,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臵 样品处臵要求见表2。

表4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项 目 小包装产品 1 包 装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油(油池、油罐、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 车槽), 煎炸过程用油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2 封 样 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 3 运送方法 接收样4

1.5.4 抽样单

1.5.4.1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

品查验方法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臵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瓶体有无破裂,瓶口有无溢出,并做好记录。 要 求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