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案例素材陆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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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是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如果不解决进口药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情法冲突

博得舆论广泛同情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在被检察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于近日获释。其代理律师表示沅江市检察院已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就将对陆勇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结局,或许体现出司法机关化解情法冲突的善意,也契合了公共舆论的期许。因为在普通民众的道德评判标准中,无偿帮助病友代购廉价抗癌药,不失为救苦救难的慈悲行为。如此善举却遭到刑事起诉,无怪乎300多名白血病患者会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从本质上看,该案的情法冲突并没有舆论渲染得那么强烈。所谓国法不外乎人情,良法本身体现着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常情,只要从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的整体进行把握,很多看似情法冲突的个案,在法律的框架内都不难找到化解之道。本案中,对于代购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是同情者也心中有数。根据刑法第141条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而无需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如果仅限于刑法这一条文,便很可能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

但是,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一定要定罪科刑。代购是否构成“销售”本身存疑,何况本案中嫌疑人并无谋利证据。即便构成销售,我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条文,对分则的各个罪名都有效力。去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司法机关不难在综合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作出与人情伦理相一致的判断。

所以,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并非个案司法中的情法冲突,而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在整个事件的讨论中,我们不该忽略那300多名联名写信的白血病患者,不是根据他们的意见去影响司法认定,而是他们本身的生存境遇。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为他们提供救助渠道,那么陆勇的获释依然无法纾解他们的困境。据称陆勇被捕后,很多人就断药了;但陆勇获释后,他们的药就能续上吗?说到底,如果不解决进口药的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的情法冲突。

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新华网2月27日)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的行为一直深陷情与法的纠结:一边是没有“假药”就活不下去的人命关天,一边是依法严惩销售假药行为的不容置疑。陆勇被批捕后,有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舆论也是一边倒的同情。 此案一波三折,终于尘埃落定,陆勇重回自由身,网络上一片欢呼“好人有好报”。

从法律角度审视,此案其实并无太大探讨空间。从头至尾,司法机关都是在依法办案,当初抓陆勇没错——他的代购行为确实违法了,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现在决定对陆勇不起诉也没错——司法机关查明陆勇只是自己购买“假药”以及帮人代购,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够不上犯罪。

法律放下此案,说不上是“体恤民情”,而是按照法律的套路行事。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情比法大,更不能证明买“假药”就是合法的。

陆勇无罪,让公众松了一口气。陆勇无罪既不代表民意的胜利,也不能代表癌症患者的胜利。因为陆勇的背后,还站着许许多多吃不起高价抗癌药和没途径买“假药”的患者,他们该如何延续生命?

一个是瑞士“格列卫”白血病抗癌药,一盒23500元。一个是印度仿制药品,一盒只要200元。前者经过了我国药监部门的审批,后者则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假药”,但两者药效几乎完全一致。23500元一盒的“格列卫”,估计中国的老百姓没几个人吃得起。 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如果“假药”可以治病,那么“假药”还是假药吗?如果所谓真药好多人吃不起,那么真药对于患者来说又有什么实质作用?更加本质的追问则是:打击假药重要,还是治病救人重要?

可见,虽然法律“放过”了代购抗癌药的陆勇,但是陆勇以及许多像陆勇一样的白血病患者所面临的困境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因此,不应让这一事件就此画上句号,需要让医改来“接招”。而医改就此可讨论的空间就很大——为什么进口药价格如此之高?有无降价空间?为什么不能把癌症患者必需的“活命药”纳入医保范围?为什么众多国外廉价特效药难以合法引入,难道药品进口审批也像某些政府采购行为一样“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求生是人之本能,陆勇案之后,相信冒着违法犯罪风险购买国外“假药”的人还会有。不能总让老百姓在“守法”与“求生”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医改来破题。(长江网 王晓宇) 《新闻1+1》2015年2月3日完成台本——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峰: 陆勇案件,救命真药怎么买?!

撤回起诉没问题

解说:

我们已经撤回起诉了

一种治疗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药

陆勇:

国内专利药售价两万

我们每一个白血病患者,最大的希望就

印度仿制药售价两百 是说我们能有尊严地活下去。 百倍差价

造成无数个“陆勇案件”产生 白血病患者 陆勇:

就是感觉吞进去的都是钱,一颗就200块钱,一天就吞了800块钱下去。 解说: 从被捕到释放 陆勇案件

到底透露出了什么样的信息?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陆勇案件,救命真药怎么买?! 主持人 张羽: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我们首先来看一张新闻图片,图片上这个人他名字叫陆勇,是一名白血病的患者,他在白血病患者中名声不小,这是因为他帮助过很多白血病的病友从印度购买一种仿

制的便宜的抗癌药物。而正由于这种举动,他因为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逮捕。

经过媒体曝光之后,公众了解了陆勇的命运,也知道了他背后这一大批白血病患者的困境,引发了全国的关注。

就在不久前,突然检察院撤销了对他的起诉,那么这对于陆勇意味着什么?对于他这背后一大批白血病患者又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首先从他被逮捕这个案件说起。\\ 解说:

故事,截止到现在,总归是有了一个还算不错的结局。这是今天陆勇在家里拍摄的照片。自从1月29日离开看守所后,生活,已经恢复如常。 陆勇:

在家里也休息了一段时间,周一我就正

常上班了,把公司的前段时间的积累的事情

处理一下,现在出来以后病友们都很关心我,每天有几百个病友都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电

话、QQ、微信跟我联系。

解说:

陆勇,曾经只是在白血病患友圈子中被人熟知,最近,却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2002年,陆勇被确诊患上了慢粒白血病。因为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低价高仿抗癌药,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今年1月10日,陆勇在北京被警方逮捕。

但是,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却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而法院也在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两天后,也就是1月29日,陆勇获准取保候审,免于强制羁押。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峰: 撤回起诉没问题 是撤回起诉了

记者:

是根据什么理由撤回起诉的? 白峰:

现在还在这里研究好吗?我们尽快出来结果以后,跟新闻媒体进行通报的。 记者:

没有结果就先撤回起诉了吗? 白峰:

这样吧 这个我们以后会通报,撤回起诉之后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必须要30天之内必须做出决定,再过一段时间吧,过几天好吧。 解说:

记者也采访到了陆勇的代理律师。

陆勇的代理律师 张青松: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但是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太了解,因为他(法院)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理由。 解说: 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律师,却都对这个决

定给予了非常模糊的回答。然而,对于在陆勇背后上千名的患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

白血病患者 陶润亮:

撤诉以后让他回来的,我觉得这个做法还是比较公平的,陆勇的行为不构成卖假药。因为我们他不在这个中间牟利,他纯粹是为我们一些不懂外语的那些群体弄药。 解说:

此前,曾有6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今天,记者在陆勇创建的“慢粒白血病人交流群”里,也有人谈起了陆勇被“撤回的起诉”。 白血病患者 钟小强:

经过这么多病友的呼吁,最终司法机关还是给予他同情的,而且从善意的角度去理解和适用这个法律,而且同时他也能够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司法解释使他免于起诉,这也是一个好事情吧。 解说:

如今回到正常生活,陆勇说,找他帮忙买药的人更多了。 陆勇:

接了不少病友求救的电话,找我从印度买药,大概有五六百(人)吧,媒体报道以后大家都知道了,很多患者都非常着急,就叫我帮助他们,一定要想办法救救他。 张羽:

为什么陆勇他帮病友买药就涉嫌销售假药呢?我们再来梳理一下他整个买药的过程和行为。

我们看,陆勇实际是印度仿制药的公司和中国患者之间的牵线人,那么中国患者要购买印度制药公司生产的便宜的仿制药,这时候需要一个银行帐户转帐,那么在购买的过程当中,需要有一些信息的填写,用英文,显然用英文填写信息和印度制药公司沟通,这对很多中国患者来说是一个很高的门槛。 于是,陆勇就设立了一个银行帐户,帮这些患者转帐,并帮他们填写信息和印度制药公司沟通,那么长期来往之后,印度制药公司在中国又设立了一个帐户,这个帐户也由陆勇来代管,陆勇把患者的钱集到帐户当中购买药,制药公司把钱发给各个患者,这个过程被检察院认定是涉嫌销售假药。 那么,对于检方的突然撤诉,刚才采访当中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我们也采访一下相关的专家,来看一下这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那么下面我们电话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阮齐林: 你好。

张羽:

我们看到陆勇最后是被检察院撤销起

诉,那么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检察院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您分析是什么原因呢? 阮齐林:

法院撤诉无非是两个原因,一个是因为证据不足,第二个原因那就是因为适用法律上存在定性的模糊的地带,那么这个案件应该说主要是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问题,那么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有一些模糊的地带,第一个模糊地带就是说它这个是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到底是代购还是销售。这是一个模糊的地带。

第二个它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假药,这种假药究竟是刑事违法意义上的,还是行政违法意义上的,也存在着不清楚的地方。 另外还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假药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说,如果进口未经批准的国外品牌的药品,但是,仅仅是自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这个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所以由于这样的一些法律性质上的不明显,所以这个案件就撤回了,我们认为它是不构成犯罪的。 张羽:

那这里刚才也提到了,是不是意味着以后这些患者他们从国外购买药品自用的话也不用提心吊胆了呢? 阮齐林:

它是这样,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患者本人因为自身治病的需要自购的,自始至终在法律上都是合法行为,都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关键一点就是说,在外国即便是一个合格的药物,但是到中国来上市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要在中国经过许可政策,否则视为假药,所以说自购永远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的,主要就涉及到销售,销售是不可以的,是这样的一个情况。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