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表填报说明-120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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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普惠型其它组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金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该组织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1普惠型个体工商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3.2普惠型小微企业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从事其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其中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3.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发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对单个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如当地政策规定可高于此额度的,以当地政策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3)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基础上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4)一般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由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如当地尚未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可暂不要求该项条件。

3.3.1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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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残疾人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或由当地残联等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人证可通过www.cdpf.org.cn/2dzcx/ 查询验证。

4.普惠型其他个人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不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未登记注册企业的非农户个体经营者(例如,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商经营者、小摊贩等)发放的、用于其本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5.创业担保贷款合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即本表1.3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3.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合计项。

(二)表II: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1.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其中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参见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相关定义。以下同。

1.1家庭农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经营者发放的、用于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其中家庭农场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规定,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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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

1.2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中、发放对象为农户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相关定义参见[表I]3.1、3.2。此科目为扣减项,用于扣除农户贷款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的重叠数据。

1.3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指扶贫部门按国家贫困识别标准认定的贫困人口,按照“摘帽不摘政策”原则,包括未脱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来源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参见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按照扶贫政策有关要求,脱贫攻坚集中面向农村贫困人口,故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全部纳入农户贷款统计。

1.3.1扶贫小额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规定,扶贫小额信贷应符合以下条件:1)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发放对象。2)贷款用途主要为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3)贷款总额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3年以内。4)免担保抵押,以纯信用贷款形式发放。5)原则上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可享受财政贴息。

(三)表III:普惠型消费贷款

1.普惠型消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万元(含)以下的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

1.1助学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基本费用的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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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1.1.1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等文件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此类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以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为贷款发放对象,个别地方财政支持贴息的前提下,可包括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2)贷款用途为解决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用。3)免担保抵押的纯信用贷款。4)执行基准贷款利率,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1.1.2生源地助学贷款:指经济困难学生家长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申请、发放,并由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参见人民银行《A1461助学贷款统计表》。

1.1.3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不享受财政贴息。参见人民银行《A1461助学贷款统计表》。

1.2校园消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此项目与“1.1.3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可能存在部分数据重叠,但不包括“1.1.1国家助学贷款”和“1.1.2生源地助学贷款”。

1.3农户消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此项目与“1.1.3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可能存在部分数据重叠,但不包括“1.1.1国家助学贷款”和“1.1.2生源地助学贷款”。

1.3.1建档立卡贫困户消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用于除住房、购车之外的一般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信用卡透支不在此列。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定义参见表[II]1.2。按照扶贫政策有关要求,脱贫攻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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