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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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共交

通管理,规范公共交通营运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为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公交企业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办法(试行)》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义乌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经营的公交

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

第五条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管理的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具体由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会同市公交一体化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分数和等级

第六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总分为 100 分。具体评

分标准详见附件,并将根据公交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第七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

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1、优秀: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2、良好:总分在80-90分(含80分); 3、达标:总分在70-80分(含70分); 4、不达标:总分在70分以下。

发生一次死亡2人交通责任事故的公交企业,取消其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公交企业,该年度考核评定为不达标。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采取公交线路日常运营

考核与公交企业管理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公交线路日常运营考核成绩占60%,企业管理年度考核成绩占40%。

(一)公交线路日常运营考核:根据《公交线路日常运营考核表》(见附件1),按“运营车辆”、“运营服务”两大类指标对公交企业线路,分上、下半年进行两次检查考核,每次考核抽查公交企业五分之一线路,抽查到的线路配车6台以下的,抽查50%的车辆;配车6台及以上的线路,抽查30%的车辆。每次考核成绩按被考核线路车台数占公交企业被抽查线路总车台数权重计入公交企业线路日常运营考核成绩。上、下半年两次考核成绩平均分为考核年公交企业线路日常运营总成绩。

(二)公交企业管理年度考核:根据《公交企业管理年度考核表》(见附件2),按“企业经营”、“社会反映”、“平常检查”三大类指标对公交企业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在企业管理年度考核前20日向公交企业发出考

核通知。公交企业在接受考核前5日按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一)考核指标中涉及的运营服务、安全行车、车辆管理、投诉处理、员工教育培训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台帐;

(二)抽检线路的行车作业计划;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确定公交企业

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交企业,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查。经复查确认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最终考核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

第十一条 上半年考核在7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及年

度考核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惩的

主要依据。

(一)考核优秀的,按照企业当年公交营收的7%奖励; (二)考核良好的,按照企业当年公交营收的5%奖励; (三)考核达标的,不奖不惩;

(四)考核不达标的,扣减企业当年公交财政补贴额度的3%。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被考核的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和接受检查考

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扣相应分数外,同时按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力求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情况实行公示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交线路日常运营考核表 2、公交企业管理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