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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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

(3)工程索赔费用审核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a) 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

材料;

b) 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在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c) 审计项目组进行再次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以及审计意见,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3.2.4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

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咨询公司项目组提供; 2)

咨询公司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四、咨询服务保证措施

4.1咨询过程审核程序保证措施

4.1.1做好工作前期准备 1.加强沟通,了解情况

审计项目组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通过沟通了解项目情况,对工作内容有关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有了较为清楚的界定。

2.进驻咨询现场

接收审计项目后,审计项目组进驻审计现场进行审计工作。进入现场后严格执行造价咨询行业及企业现场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完成相关工作。

3.认真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

进驻审计现场接收审计资料后,审计项目组尽快认真而详尽地研究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背景材料、国家的相关法规、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资料。

4.踏勘现场进一步了解工程情况

在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踏勘现场,进一步了解工程情况。 4.1.2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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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实施

审计项目组成员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项目负责人要进行认真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在各相关部分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系统性的组合与优化工作,并对出现的差异部分进行修正,以此作为基本工作成果。

2.咨询工作记录

(1)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的、准确的记录,并且写明资料的来源。

(2)对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以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3)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时,对涉及审计事项的会议内容,应当作出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会议有关记录材料。

(4)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审计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经过当事人核阅,并且签名、盖章。 4.1.3实行定期关于服务质量的现场检查

(1)审计项目,实行定期现场检查制,公司派稽核人员到现场检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审计的有关问题。

(2)建设项目经初审后进入与被审计方交换意见阶段,我公司在此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派公司技术负责人参会,了解参审工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对交换意见中问题的把握情况、协调沟通情况以及服务态度等,加强对项目审计情况的全面掌控。

4.1.4及时沟通与调整

为使咨询结果较好地符合审计原则,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必须与委托方定期进行必要的沟通。在沟通中重点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 原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提供的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差异,为此审计项目组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安排和工作量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时间变化等;

(2) 审计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分歧、差异,分歧、差异产生的原因等; (3) 审计项目组将审计结果、造价咨询结论的主要依据、问题、基本意见等与委托方等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听取相关各方有无不同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结果、造价咨询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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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及时提交咨询结果

1.起草咨询报告,征求被咨询单位意见

征求被咨询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审计报告中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出入的,进行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根据有关法规和具体情况,认真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及时汇报情况;被审计单位无异议,在审计结果上签署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交付项目成果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审计项目组将审计结果、造价咨询成果正式交予委托方。 4.1.6认真进行总结性工作

审计报告、造价咨询成果交付委托方后,项目组进行必要的审计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经验和教训等。同时对一些资料、文本等进行归档。

4.1.7实行业务回访制 1.实行审计服务回访制。

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项目要进行必要的回访,一方面了解审计和造价咨询成果的实际效果,同时也是听取委托方对审计和造价咨询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今后审计和造价咨询工作的开展。

2.可采取当面沟通或电话回访方式回访审计业务。

回访中真实记录审计及咨询成果和审计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

5.1.8制定特别紧急事项业务处理程序

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我公司在特别紧急事项的业务处理上,公司各部门(包括办公室)积极配合,保证业务的顺畅进行,确保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1.对于委托方委托的特别紧急事项,我公司保证在接到通知后不超过2小时到达、接收委托项目;

2.接受特别紧急事项后,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立即安排相应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视项目情况分若干小组,在人员配置上保证审计项目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3.根据委托方要求的完成时间倒排计划,计划编排具体到每日的审计进度要求,每日检查审计项目组的实际完成情况,根据审计进度的检查情况,确定是否对审计人员进行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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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排复核人员提早介入,随审计进展进行复核,缩短审核程序时间; 5.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立即通知委托方联系人,确定交换意见时间,交换意见定稿后,1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1.9制定及时、准确进行咨询结果要素传递及信息反馈的具体措施

1.为认真做好与委托方的沟通,指派专人与委托方联系,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审计结果要素的传递和信息反馈,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如会面汇报、专人传送、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图片、会商等。

2.对审计或咨询成果派专人传送;对审计中的所要求的重要取证,派专人获取;一般性资料可采取上述方式中的其他方式获取,但最终取证资料要求为非传真件、经当事人核阅,并且签名、盖章的有效证明资料。

4.1.10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1.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不得违反委托方因其业务所需的保密要求,可与委托方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

2.保证对提供服务过程中由委托方、项目建设单位传送或交付给我方的任何商业、行政或其他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以下统称“保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维护委托方、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和/或其他方式提供给我方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不将这些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本项目组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4.在保密期限内应以严格保密的态度、方式对待保密信息,将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来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5.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在未得到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本身和合同中的任何内容,以及对方在合同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披露给第三方。但双方将前述资料或信息披露给与披露方有合约关系的第三方除外;对所知悉的该工程筹资情况、建筑结构等一切建设单位内部的秘密严格保密,不以任何形式传播、扩散。

6.对参加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履行保密义务, 委托审计协议履行完毕,对所获悉的建设方秘密仍负有永久保密责任。 4.2 审核质量保障措施 4.2.1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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