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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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人员:评审单位中取得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

(二)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

认,并由省安委办汇总;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条件的确认,并由市安委办汇总,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能严格按照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收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省、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对被评审单位的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1)对受理的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申请,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选定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2)对设立专用帐户,用于暂存申请达标企业激纳的评审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用额度按照标准化评审指导性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给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相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省、市各有关部门公告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3、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省、市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4、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省、市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省、市各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5、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6、经省各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全省经国家统一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分二级、三级2个等级,根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三级评审单位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的范围由市各有关部门确定。省、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数量,对评审单位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二)二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

5、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评审员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评审专家聘书。

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市有关部门确定。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