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2cfd796a98271fe900ef9c1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对业务量的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③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⑥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如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作出说明;

2

⑦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①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③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⑥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意见函,以及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战略投资者应出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4

③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母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9)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为拟设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支持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