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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现总结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相关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

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