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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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总公司制度标准,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等全面负责。

(二)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勘察大纲,验收勘察资料,核实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费用,与产权单位签订道路(管线)改移等有关协议,负责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和施工图审核。

(三)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负责物资设备招标工作,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组织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土地、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立交、压覆矿产补偿等手续,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补充、变更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有关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总公司与有关方面合作要求,负责与地方实施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督促落实地方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和资金到位;落实项目沿线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六)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营业线施工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设计交底,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按规定编报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七)负责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履约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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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健全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事故处置机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九)按规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竣工决算和工程总结;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文件归档和档案移交。

(十)负责建设项目维护稳定和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开工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总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科学合理提出建设方案、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作出投入产出综合分析等经济效益评价,并提出综合开发机会研究相关内容,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完成初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工作应通过多方案比选,优化确定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方案、运输组织及运营管理模式,充分论证项目的经济性、技术性和可实施性,科学合理提出投资估算和建设工期,并明确项目经营开发、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的前置性文件报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和初步设计文件;签订各项外部条件协议,做好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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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工作和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及费用准确,大临工程和过渡工程应按规定完成设计并纳入概算,与铁路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综合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同步完成设计。总公司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组织做好施工图优化、施工图审核、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向总公司上报工程招标和开工报告申请,做好项目施工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重要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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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制度,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以及有行贿行为或送礼金礼品行为的参建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限制其参加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标。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合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和服务类等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范本规定,将对参建单位的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内部联签、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物资采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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