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合同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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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 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项目 襄阳光明国际电气有限公司2#仓库,5#、6#车间

总包单位 襄阳天邦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襄阳天邦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甲方在 襄阳光明国际国际电气有限公司 拟建 2#仓库、5#车间、6#车间 ,该基础工程采用 独立基础、局部桩基础 桩基,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次桩基工程的施工任务。 3.承包范围:2#仓库、5#车间、6#车间桩基部分总承包。

第二条 工程造价与承包方式

1.工程预算总值:300000(叁拾万圆整) 2.承包方式:总承包

第三条 工期

开工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竣工定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场地的平整、地基石的开挖、道路的疏畅造成的窝工; 4.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合同签定3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10% 作为乙方进场及备料的费用款;

2.工程完工,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到工程总造价的 20% ; 3.桩基工程经检验合格,余款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施工场地的平整、清除砼地面、开挖地基石及地下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并保证施工期间水、电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乙方责任

1.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桩基的施工。

2.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计划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使用的照明、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定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设计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2.为了共同把好质量关,甲、乙双方互派施工代表,随时检查施工进程,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有关质量。

3.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在施工中乙方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当天未在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已认可当天工程质量,乙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5.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施工。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6.在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返工的部分工程分清甲、乙方责任,研

究修补方案,由乙方施工。因返工而造成的一切费用,由造成责任方承担。

7.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8.工程验收标准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设计图纸进行验收。工程竣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共同验收签署验收证书后,工程移交甲方管理。

9.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特殊地段、环境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在工程结算,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正本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本合同副本 1 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约定付款时间内,未能及时清结工程款,甲方按每天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完工,每超过一日,偿付给甲方每天1‰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的变更、返工或窝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延长工程工期,具体完工日期双方另行议定。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拖延或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4.因故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未经双方同意,合同仍继续生效;未征得双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的一方,须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经

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