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号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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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一般休学期限不少于两个月(不含假期),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初三第二学期学生不予休学,普通高中学生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25.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和《休学、复学申请表》,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共同核办,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复学处理。可在原年级就读的学生安排在原年级复学就读;不能在原年级就读的学生安排到下一年级复学就读,如果下一年级所有班级班容量达到限定的,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其他学校复学就读。

五、借读、退学

26.中小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保证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借读:

(一)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 (三)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四)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五)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

27.申请借读学生,须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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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就读,班级在接收借读生后班容量不能超过班额设置人数。

28.借读学生的学籍信息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初中借读学生回学籍所在地参加中考报名和领取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借读学生回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领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29.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外,不允许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申请退学,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按《山西省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条款核办。

六、考勤、控辍

30.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31.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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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3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要坚持正面教育,帮助和引导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但对极个别严重违规、违纪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以适当的惩戒性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学校须由教导处或政教处等有关职能处室对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核实,由校务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被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学校要根据其表现及时予以撤销处分。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

3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工作。

七、管理职责

34.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相对固定的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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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36.及时核办待审信息。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员要随时登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随时关注查看各类待办业务提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业务的核办。 37.对于因故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38.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从本市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9.因特殊原因未建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小学阶段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就读学校和就读年级;初中阶段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学生小学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确认其就读年级,中考升学时,不得占用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名额;高中阶段由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市招考管理中心提供的招生录取名册,建立学籍。各县(区、市)中小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于每月22日按照“中央补建学籍查重模板”格式填写学生正确信息,上报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无误者,由所在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建学籍。

40.“学生基本信息”表中,“入学方式”一栏为必填项,是初中学校学生“能否占用优质高中到校指标”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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