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更新完毕开始阅读d051142c7c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b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

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八)义务机构应当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信息和资料:

1.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登记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库。义务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查询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及保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加强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对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户,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开展身份识别。

(一)对于外国政要,义务机构除采取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2.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3.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4.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二)对于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办理业务出现较高风险时,应当采取本条第一项第2目至第4目所列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上述特点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特定关系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三、加强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产品、业务的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业务关系特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作为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

(一)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受益人开展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