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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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专用存

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上述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人民币日常转账结算,开户证明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贷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事宜的批复》(银复〔2005〕9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及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等相关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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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

行。其中,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境外机构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临时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三)关于境外边贸企业。

周边国家从事边境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收支范围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8〕26号)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开立人民币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不再适用。

境外边贸企业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目前无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可继续使用该账户,无需做销户处理;如需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可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三、关于清理核实已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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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2010年10月1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前,境外机

构因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核实,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境外机构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境外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将书面确认函、需补充的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境外机构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境外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其中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逐一确认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确认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将书面确认函、需补充的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确认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联系境外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需补充的开户证明文件,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对于2010年10月1日后,境外机构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规范有关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应当与境外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及时办理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境外机构变更账户性质的,应当先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再重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及时联系境外机构办理上述确认及变更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银行应当加强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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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联系,并在境外机构第一次办理业务时,要求其首先补办确认及变更手续。对于

不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境外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如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一)境内银行应当根据有关人民币跨境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入及支出范围。 收入范围:

(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收入; (2)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 (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款项; (4)账户孳生的利息;

(5)从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获得的收入;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

(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的境内人民币结算支出; (2)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支出; (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利息及融资款项的归还; (4)银行费用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问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境外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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