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手册(第二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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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发生,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第一节 消防监督检查概述

一、监督检查职责分工

消防监督管理实行省辖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管理。

(一)省辖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辖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内性质重要、功能复杂、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火灾危险性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督抽查范围;

(三)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除省辖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列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范围;

(四)省辖市和县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公安派出所的实际承担能力,合理确定三级监督抽查范围,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公共建筑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各县(市、区)范围内公安派出所管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50%。省辖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列明三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对象,经与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协商后,由省辖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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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消防监督工作指导。

(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下列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5、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

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维修、制造、加工作坊。

7、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占用情况,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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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一、 检查工作流程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

拟制《检查合格证》 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审 批 拟写《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交 办 出具受理凭证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受 理 现场检查 送 达 建 档 3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1.审查场所性质和规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5)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

(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维修、制造、加工作坊;

(7)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2.审查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申报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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