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接种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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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法监发〔2010〕19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提高我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接种差错事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预防接种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甘肃省预防接种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接种事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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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重大失误是指各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有以下情形: (一)未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

(二)在分发、采购、贮存和冷链运转过程中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疫苗效价降低或失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四)擅自扩大或减少预防接种范围或疫苗种类的;

(五)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及原则接种,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的; (六)拒绝对适龄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的;

(七)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时,未按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

(八)其他在预防接种工作中重大失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预防接种重大失误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在预防接种过程中重大失误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过程中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七条 省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防接种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重大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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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件接收、调查认定、分析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上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下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价考核,并定期通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预防接种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记过、记大过;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降级、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预防接种规划的;

(二)未制定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管理工作的;

(三)在接到和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的相关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未履行对下级预防接种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防接种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预防接种工作举报投诉的;

(五)对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的接种单位,未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显失公正的;

(六)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未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 (七)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对单位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记过、记大过;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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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予以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在本辖区内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的;

(二)未按照使用计划及时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三)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未按规定索取并保存有关疫苗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疫苗购进、入库、查验、分发和供应记录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的;

(五)在分发、采购、贮存和冷链运转过程中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疫苗效价降低或失效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七)擅自扩大或减少预防接种范围或疫苗种类的;

(八)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及原则接种,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的; (九)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情况下,未及时开展应急接种相关工作的;

(十)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各类预防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记录不良积分,两年内不予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对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记过、记大过;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任范围内的预防接种率没有达到国家免疫规划要求的(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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