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162-200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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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边坡下部; 4 基坑;

5 深槽、深沟下部。

4.2.15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2.15所列的数值。否则,应采用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隔离措施。

表4.2.15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4.3 通道

4.3.1 施工场内公路、有轨道路以及竖(斜)井提升通道见本标准第10章有关规定。 4.3.2 栈桥、栈道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确定。

4.3.3 施工场内人行及人力货运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牢固、平整、整洁、无障碍、无积水。 2 宽度不小于1.0m。

3 危险地段设置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 冬季雪后有防滑措施。

4.3.4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4.3.5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护棚。

4.3.6 悬空的通道跨度小于2.5m时,可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通道两侧应设防护栏杆,超长悬空人行通道的搭设应经设计计算。

4.3.7 施工作业区及各种建筑物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4.4 临建设施

4.4.1 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等临建设施,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坡、塌方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建筑物设计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4.4.2 爆破器材仓库还必须符合GB 6722的有关规定。 4.4.3 油库、加油站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加油站四周应设有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或金属网等非燃烧体栅栏。 2 设有消防安全通道,油库内道路宜布置成环行道,车道宽应不小于3.5m。 3 露天的金属油罐、管道上部应设有阻燃物的防护棚。

4 库内照明、动力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装有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 装有保护油罐贮油安全的呼吸阀。

6 油罐区安装有避雷针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7 金属油罐及管道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8 配备有泡沫、干粉灭火器及沙土等灭火器材。

9 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10 设有与安全保卫消防部门联系的通信设施。

4.4.4 现场值班房、移动式工具房、抽水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值班房搭设应避开可能坠落物区域,特殊情况无法避开时,房顶应设置有效的隔离防护层。

2 值班房高处临边位置应设有防护栏杆。 3 移动式工具房应设有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4 配备有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材。 4.5 机电设备

4.5.1 各种机械安装,基础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场地应平整结实。

4.5.2 各种机械设备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在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4.5.3 各种机电设备的监测仪表(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校验合格。

4.5.4 施工用各种动力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4.5.5 施工区域的用电设备外壳应涂有明显的色标,在安装使用中,外壳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5.6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

4.5.7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与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4.5.8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机电设备,如电焊机、气焊与气割装置、电热器、碘钨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必要时应设置隔离板以隔热。

4.5.9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电动工具以保安全。当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必须采用其它安全措施,如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2 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电动工具。如需使用Ⅰ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

3 在狭窄场所内,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需使用Ⅱ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5.10 各种施工起重设备(如门机、塔机、缆机等)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5.10的规定。

表4.5.10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设备的安全距离

4.6 环保与工业卫生

4.6.1 施工区域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生活区、办公楼等处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我国现行GB 3095三级标准。 2 设有合理的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堆放场。

3 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4 设有急救中心(站),并备有急救药品、止血设备、骨折固定用具、担架、救护车等,并配备通信工具。 4.6.2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4.6.2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表4.6.2 作业场所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4.6.3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且配有足够的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2 木工械机、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 职工接触噪声强度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4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运行时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4.6.3-1 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噪声强度标准

表4.6.3-2 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

4.6.4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或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表4.6.4的规定,并应配有足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表4.6.4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