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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总述

目录

第一章 招标投标概述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第三章 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第一章 招标投标概述

第一节 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点 一、何谓招标投标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物资、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从采购交易过程来看,它 必定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差不多的环节,前者是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后者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没有招标 就可不能有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没有得到响应,也就没有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及履行等。在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招标采购法律规则中,尽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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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只称招标(如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等),但无不对投标作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不管叫招标投 标依旧叫招标,差不多上内涵和外延一致的概念。

二、招标投标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和其它公共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的采购开支要紧来源于法人和公民的税赋和捐赠,必须以一种特不的采购方式来促进采购尽量节约开支、最大限 度地透明和公开以及提高效率目标的实现。招标投标所具有的程序规范、透明度高、公开竞争、一次成交等特点,决定了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及其它公共采购的要紧方式。(1)程序规 范。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2)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查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 与是无限制的。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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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供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必须对拟采购的物资、工程 或服务作出详细的讲明,使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事先要向供应或承包商充分透露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仅以价格来评定,或加 上其他的技术性或经济性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地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如此,招标投标活动完全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 之下,能够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3)公平、客观。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 资格的投示者均可参加投标。招标方不得有任何卑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同样,评标委员会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4)交易双方一次成交。一般交易 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招标采购则不同,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的讨价还价。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者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递价,并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基于以上特点,招标投标关于猎取最大限度的竞争,使参与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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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和承包商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提高公共采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采购资金的节约和采购效益的最 大化,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都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招标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主体采购的哪些项目(标的)必须采纳招标投标的方式。从招 标投标的本质意义上来讲,只要是采购人需要的、数额较大的产品和项目都能够通过招标方 式进行。然而,法律上确定招标的适用范围,由于涉及到有关采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治理和监督职权,不是任意设定的;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方面,还涉及到参加国的 承诺和保留以及国内法与它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研究招标的适用范围,是一个有着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招标的主体对象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法律在确定招标主体的范围时不完全一致。具有全球指导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将 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实体或企业列入招标采购主体范围内,同时,将这些实体或企业列入时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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