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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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工伤赔偿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弊端和问题显现出来: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金,有的甚至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存在问题 外国工伤保险制度 对策思考

Abstract: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as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the employing units and worker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n recent years, China'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and gradually improve,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further strengthen. But in particular executive procedure has many shortcomings and problems emerged: the injured workers cannot receive timely compensation, some even legally unable to find relief way, seriously affected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s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n China; Existing problems; Foreign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Countermeasure thinking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法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然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3】

(二)工伤保险体制的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制度体系

1.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体质。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安排来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出台,经办机构执行政策,办理业务。【4】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工伤保险经办部门都是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这样就造成了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的同时也承担起了制定政策、解释政策的责任,导致责任不清。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位不清,缺乏监督。《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具体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的组织管理活动。【5】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确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6】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四)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同时工伤认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7】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二、与外国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较

1. 《英国现行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年。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在工业事故中,所有在英国就业的具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学徒必须参加保险。甚至一些难以订立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者,如出租车、汽车、轮船驾驶员等,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

英国规定只有“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伤亡”的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

2.日本的《工伤补偿保险法》制定于1947年,这部法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者,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实行必要的保险给付。同时,谋求促进这些因业务上的事由或上班而病残的工人重返社会、救援该工人及其遗族、确保工人的劳动条件,以利于工人福利的改善。”

从1958年至今,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厚生省制定了如何减少工伤的11 个五年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最大限度的减少死亡事故,确定中小企业安全卫

【9】生工作落实,简少劳动者的精神负担,减少事故受伤害人群等。”

3.印度于1924年实施的《工人补偿法》是一种完全的雇主责任制。印度独立后,1948 年开始建立包括工伤保险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雇员国家保险法》也于1952年开始实施。

印度的《雇员国家保险法》覆盖了雇用20 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采矿、商业和农业不包括在内。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蓝领、白领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该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然而,即使是所覆盖的经济部门,

【10】该法仅仅在工业中心并具有大量参保人员的地区实施。

4.从上述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看出,各国的制度多少都存在些问题与不足。相对比而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更多的问题,需要制定强有效的条例,从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

三、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

造成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实,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11】可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