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要点重点解析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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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精神药品品种

1.二乙基色胺 2.(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3.二甲基色胺 4.二甲氧基溴代安非他明 5.麦角酰二乙胺

6.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7.麦司卡林 8.六氢大麻酚 9.乙环利定 10.苯环己吡咯烷 11.羟基二甲色胺 12.裸盖菇素 1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14.噻嗯环己哌啶 15.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16.苯丙胺(苯齐巨林、非那明、安非他明) 17.右旋苯丙胺(右旋安非他明) 18.甲氯喹酮(氯安眠酮) 19.甲基苯丙胺(甲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 20.安眠酮(甲苯喹唑酮、海米那) 21.哌醋甲酯(苯哌啶醋酸甲酯、利他林) 22.苯环利定 23.苯甲吗啉(芬美特拉嗪) 24.安钠咖(苯甲酸钠咖啡因、CNB)

25.咖啡因 26.强痛定 27.复方樟脑酊 28.氨酚待因片

29.异戊巴比妥(阿米妥) 30.环己巴比妥 31.导眠能(格鲁米特) 32.镇痛新 33.戊巴比妥 34.司可巴比妥(速可巴比妥、速可眠) 35.阿普唑仑 36.安非普拉蒙 37.巴比妥(佛那罗) 38.苄非他明

39.溴西泮(溴安定) 40.卡马西泮

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调整药学工作人员与患者之间、药学工作人员与社会之间、药学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必须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提高药品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提高药品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提高药品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前提,也是医药事业的根本目的。生产、经营、使用都是提高医药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公众健康,药学工作人员一方面必须努力发展药品生产,增加品种,满足公众对身体健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提高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药学工作人员虽然不同于医师,但是,也要与患者直接打交道。药学工作是实现医疗救死扶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活动的重要基础。

(二)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作为伦理道德原则,在医药道德领域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医药人道主义继承了传统医药人道主义的精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表现为对患者的尊重和关心,预防和治疗疾病,保障人人享有用药的平等权利。

(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药学职业道德原则要求药学工作人员应当站在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高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药学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药学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医药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药学工作人员的直接服务对象是患者,在二者关系巾,一般而言药学工作人员处于主动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这就需要药学工作人员时刻以患者、服务对象的利益为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的生命健康。

2.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药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都需要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完成。因此,药学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尤为重要。药学工作人员在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应以集体利益为重,以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利益为重,不可因个人或小集体利益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3.正确处理德与术的关系药学工作人员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防病治病、健康服务,既需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二者缺一不可。

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定点生产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药物邮寄的要求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3、企业间药品运输的信息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2012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药物运输管理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