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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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2016年7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企业之间通过指标交易实现产能协作和转型升级。

(一)产能置换的期限

“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需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度和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统筹研究确定产能置换比例。(发改能源[2017]609号)

(二)产能置换的主体

1、未批先建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项目单位须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方可补办项目核准手续。(发改能源[2016]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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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在建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能源[2016]1602号)所有合法在建煤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发改运行[2017]1319号)

3、新建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的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新建煤矿建设规模不小于120万吨/年。(发改能源[2016]1602号)

4、核增产能煤矿。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发改运行[2017]763号)

(三)产能置换的对象

1、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

2、未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增产能。(发改能源[2016]609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

3、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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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产能的比例不作要求。(发改运行[2017]1448号)不再要求实施方案以外退出产能占比50%以上。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差别化产能置换政策,新建煤矿与区内淘汰落后产能挂钩,统一实施产能置换,区内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不参与其他地区产能指标交易。(发改电[2017]279号)

(四)产能置换的比例 1、未批先建煤矿

(1)对于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2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2)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10%。其中:煤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暂按发改电[2016]360号确定的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参照执行)、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5%;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2、合法在建煤矿

(1)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低于建设煤矿产能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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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16﹞1602号)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

(2)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省级人民政府已审批转型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整体方案、地方相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按照不低于建设规模(以参加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的煤矿产能之和认定原有产能)增量部分100%比例的煤矿产能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符合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要求的,置换产能指标按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但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建设规模增量。不得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运行﹝2017﹞1623号)

3、新建煤矿项目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110%。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4、核增产能煤矿

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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