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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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招标时,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市场调节价时,其投标报价分计零分。

第四章 监理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有关手续,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之前,监理单位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的人员资格及上岗情况,发现人证不符及人员不到位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应认真查验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对凡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

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应认真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实行旁站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局部停工通知等管理文件,未经整改的,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如资料不全,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发现使用功能上或质量上问题,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审核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照计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有效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

付凭证;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做到及时准确,避免补签。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恶意增加工程量,加大工程造价。出现下列变更情形,应及时进行计价签证:

(一)按程序规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缺陷或错误、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材料品种规格的替换、设备选型的变化等。

(二)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施工进度的变更。包括建设单位不能按变更后的进度计划完成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完成的责任,以及采取赶工措施缩短工期,导致施工单位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赶工费用。

(三)施工条件的变更。提供的勘探报告与实际水文地质条件不符;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单位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施工单位现场照管、清理和修复等费用,但施工单位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四)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五)合同价款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实际支出费用。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安全监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员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