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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建设单位的主要资料:

4.2.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要求的有关文件。

4.2.1.2 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规章制度。 4.2.1.3 各类招投标文件、合同,各参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4.2.1.4 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的资料。

4.2.1.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资料: 4.2.2.1 反映本单位质量行为的有关资料。 4.2.2.2 施工图交付计划。 4.2.2.3 工代制度。

4.2.2.4 按规定参加质量验收项目的资料。 4.2.3 监理单位的主要资料:

4.2.3.1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程序文件。

4.2.3.2 监理开工前预控文件、监理过程控制文件、监理验收签证文件。 4.2.3.3 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监理书面指令及闭环文件。 4.2.3.4 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受控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3.5 “强条”执行计划和检查记录。 4.2.4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4.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4.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4.3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4.4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4.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4.6质量问题台账。

4.2.4.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4.2.4.8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

4.2.4.9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5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5.1 施工日志。 4.2.5.2 施工测量记录。

4.2.5.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5.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5.5 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4.2.5.6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5.7 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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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4.2.5.9 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5.10 高强度螺栓测试报告和施工记录。 4.2.5.11 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4.2.5.12 冬期施工测温记录。 4.2.5.13 风机基础环测平纪录。 4.2.5.14 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6 质量验收记录:

4.2.6.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 4.2.6.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 (2)钢筋;

(3)地下混凝土结构; (4)地下构筑物防水、防腐; (5)防雷接地;

(6)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4.2.6.3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2.7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7.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7.2 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7.3 现场检验报告:

(1) 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 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 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 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 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 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 (8) 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 重要构件强度试验报告;

(10) 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 (11) 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基检测报告; (12) 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2.7.4 检验记录:

(1)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 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 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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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紧固; (5)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6) 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7) 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8) 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 消防设施已按施工组织总设计实施完成。

4.3.3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具体可按总站2005年颁发的《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执行。

4.3.4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4.3.5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6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7 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8 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3.9 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10 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升压站、风机基础等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4.3.11 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

4.3.12 钢筋品种、级别、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4.3.13 回填土质量。

4.3.14 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 4.3.15 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16 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接。 4.3.17 风机基础环水平度。 4.3.18 道路路面质量。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鉴于风电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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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自查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2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已完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 条)。

5.1.3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工程质监站或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设计意图在工程中的实施情况,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单位除汇报上述内容外,还应汇报验收结果。

5.2.3.4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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