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重点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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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

2、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含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见和意见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3、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等。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4、简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原则;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原则;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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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组织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它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趋势和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各民族间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具备采取单一制的民族条件。 (3)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在资源、经济发展、人口、文化诸多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采用单一制,有利于经济发展。

(4)采用单一制也有利于粉碎西方列强及少数民族败类企图分裂中国的野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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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一、选择题

(1)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 2 部。

(2)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4)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举》规定直接选举的投票方式是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5)1982年12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正: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约”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6)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1)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应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7)2004年修正后的《选举法》规定,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50人以上联名。

(8)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9)《选举法》第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0)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 选举委员会。

(11)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地方公布选民名单的日期是选举日的20日以前。

(12)《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侯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1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侯选人,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荐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14)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6)《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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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7)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 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1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000 名。

(19)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 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的比例 ,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2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 北京 协商选举产生。

(21)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特别行政区组成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 选出。

(22)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30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4)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简答题

1、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包括:

(1)再度引入预选。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县以下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可以进行预选。但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取消预选。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正再度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2)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严惩贿选行为。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贿选现象,选举法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进行了修改。

(4)对县级和乡级代表罢免案提出的联名人数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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