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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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1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0 【实施日期】2010.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2月8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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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1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下称“三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施行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实施“三旧”改造,要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优化国有土地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千方百计拓展用地新空间,有效破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二)实施“三旧”改造,要按照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的城市定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重视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强化汕头作为粤东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

(三)实施“三旧”改造,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2012年之前完成“三旧”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办理工作;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任务,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 2 / 3

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汕头。

二、科学确定改造范围

(一)围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城市形象和提升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二)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城中村”和村庄;列入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或列入我市村居整治的村庄。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已有上盖建筑物;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三、因地制宜实施改造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主导实施。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市场主体可收购相邻多种地块集中进行改造。

1、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照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制订改造方案申请自行改造的,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及其上盖建(构)筑物的权属。各地块的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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