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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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保障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量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算征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量按节水管理部门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地表水的单位,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无表计量的按水泵铬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

在计算水量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生活用水每吨0.20元,其它用水每吨0.25元,目前超过省收费标准的市,在今后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逐步冲低。

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使用自来水的,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备水的,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下属单位收取。 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征收单位可以从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征收额的0.2%作为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第八条 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工程设计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对于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全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征收单位按规定收取后,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各地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收入和使用进度,审核后拨入同级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