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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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过程中发生妨碍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必要时可拦停列车并通知运输部门共同排除险情。

第三十八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行业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设置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十九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的重点工程及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等施工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短期雇佣的劳务人员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四员一长”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企业对所使用的非本企业施工队伍确保行车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制定抢救抢险应急预案。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501号令”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运营部门并上报股份公司。同时,必须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抢救、抢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基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按照国家和行业等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股份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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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以及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分承包劳务队伍,应具备相应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在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双方的职业安全健康责任、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经有关部门公证。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股份公司。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进行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控制职业病(矽肺病)和急性职业中毒的发生。不得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转嫁给没有治理能力的劳务分承包队伍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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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工种的劳动强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参照属地同类或类似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第四十八条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运转良好和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不得将笨重体力作业和严重危害生理机能的尘毒作业分配给女职工。

第五十条 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基金(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用于职业安全健康项目。应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尘毒治理技术项目承包等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下列高风险设备和物品的内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运转和使用安全。

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安全检测及相关工作,由属地专业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并予以确认。

2.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特性的危险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确认、核准。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建立铁路交通事故汇报制度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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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事故汇报制度。凡在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一般A、B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施工生产中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股份公司将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企业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专兼职人员需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股份公司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统一制定签发《安全监察证》等证件或其他标识。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管辖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有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力和履行指导服务的义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止;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有权令其停产整顿,并将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达到相关行业规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履行综合评审程序,并经合同主体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要设专职监督人员,实施结束后项目或企业要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企业或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风险项目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风险项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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