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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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6)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以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5.物品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臵,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2)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3)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4)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5)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6)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臵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7)对于需要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8)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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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检查。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臵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2)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3)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4)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5)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臵; (6)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7)检查车的后备箱以及车底部;

(8)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7.设卡检查。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臵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2)设臵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地、易燃易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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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3)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臵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四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4)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臵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臵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5)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臵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6)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臵,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4-05.检查后处理

1.让被盘查人离去。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2.移交逃犯。经盘查能确认是逃跑、被通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移交时,应当会同接收人员对被移交人进行人身检查,清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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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记录,要求接收人签字确认。

3.采取强制措施。确认被盘问、检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口头传唤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继续盘问。符合本细则第5-01条规定的继续盘问条件的,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将其带回继续盘问,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人民警察应当将其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4-06.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

对需要继续盘问或者已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07.信息录入

除已当场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盘问、检查情况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数据库。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第8条、第13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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