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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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邮件、询问了解、实地查看、走访邮政用户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跟进核实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特邀监督员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就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特邀监督员要根据监督内容,每月查访邮政局所、快递服务网点,并填写服务质量测试表,邮寄至各地州市邮管局; (五)特邀监督员每月寄发测试邮件,寄件人和收件人要分别填写测试件登记表;每季度末,特邀监督员要将收到的测试件和登记表邮寄至各地州市邮管局,并反馈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情况综合评价结果;

(六)特邀监督员要协助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和调研工作;

(七)特邀监督员要妥善保管监督工作证件,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政府机关(自治区、地州市、县、乡镇)、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群工部或记者部)、院校、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邮政业务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并能反映用户意见;

(四)愿意并能够接受邮政社会监督知识的培训; (五)能够抽出一定时间,履行监督职责,并及时反馈监督信息;

(六)与被监督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一)地州市邮管局向社会定向公开发出聘请信息; (二)地州市邮管局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要按照规定条件筛选,对拟聘人员要当面沟通确认(在职的应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写《邮政特邀监督员推荐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区邮管局审核;

(三)区邮管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审批结果,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者颁发国家邮政局统一印制的聘书及邮政特邀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两年,聘任期满

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在职的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费用补助和表彰奖励 (一)特邀监督员参加区邮管局和地州市邮政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按相关规定报销路费(路费报销范围仅限于长途汽车票和火车票);

(二)特邀监督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区邮管局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区邮管局每年组织评选先进特邀监督员活动,对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邮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