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2012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2012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7ca0f74312b3169a451a442

1.试验方法

可采用禁食后和餐后单次给药的方式。如为餐后给药,应在20分钟内摄入高脂肪食物(900kcal以下,且脂肪能量应占总摄入量的 35%以下),餐毕后10分钟内服用。禁食给药易出现严重副作用的药物,可采用“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项下的低脂肪进食方式后再行给药的办法。

其他各事项均参照“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2.评价方法

1)等效性评价参数,生物学等效性的可接受区间及统计学解析 参照“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2)等效性判定

如果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的生物学等效性评价参数的平均对数值之差的90%置信限在log(0.80)~log(1.25)之间,则可判定两者生物学等效。

上述判断基准不合适的情况下,如果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生物学等效性参数的平均对数值之差为log(0.90)~log(1.11),且根据第三章,B.Ⅳ.4的溶出试验判定溶出行为相似,则可认为生物学等效。但需要满足正式试验总受试者20人以上(一组10人),或者正式试验与追加试验总受试者30人以上。 参考参数的评价参照“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III.药效学试验与临床试验

当BE试验实施困难的时候,可采用药效学试验或临床试验来评价同等性。试验的进行遵循“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IV.溶出度试验 1.样品数量

21

对于1个溶出度条件,各制剂均应至少采用12个单位以上样品。 2.试验时间

pH1.2溶出介质2小时;其他各pH值介质24小时。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达到80%以上时,试验即可结束。 3.试验条件 按照以下条件进行:

装置:桨法、转篮法、崩解试验装置中任选其一,但要详细说明选择理由。

溶出介质的体积、温度以及配制法均同“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装置 桨法 转篮法 崩解试验

转速(rpm) 50 100 200 100 200 30b) 30b)

pH ①1.2 ②3.0~5.0a) ③6.8~7.5a) ④水 ③ ③ ③ ③ ③ ③ ③

其他

添加 1.0%(w/v)吐温-80

不加挡板 加挡板

a)选择依据:24小时内,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的溶出介质中,选取溶出速率最慢的介质。24小时内,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均达不到80%时,选取溶出

22

速率最快的介质。 b)指一分钟上下往返次数。 4.溶出曲线相似性与同等性的判定

所有溶出试验只要满足下列 1)中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即可判定两者的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但至少在其中的一个溶出介质中,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所有溶出度试验只要满足下列 2)中的任何一个评判标准,即可判定两者的溶出曲线具有“同等性”。另,如采用f2因子进行评价时,溶出曲线的取样时间点详见附件-1(2)。通过试验证明溶出曲线“相似”或是“同等”,并不意味着两者就生物等效。 1)相似性

a.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80%以上时,选取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分别为30%、50%和80%附近三个时间点,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5%范围内;或f2因子大于42。

b.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50%以上但未达到80%时,选取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2%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46。

c.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不到50%时,选取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9%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53。但是,规定试验时间内,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低于10%时,只以规定试验时间作为评价手段,两者平均溶出率差在±9%范围内。 2)同等性

23

a.参比制剂在规定的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 80%以上时,选取参比制剂平均溶出率分别为30%、50%和 80%附近三个时间点,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10%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50。

b.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50%以上但未达到80%时,选取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8%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55。

c.参比制剂在规定时间内平均溶出率达不到 50%时,选取最终时间点和参比制剂在最终时间点的平均溶出率为1/2时所对应的时间点,两者平均溶出率的差均在±6%范围内;或是f2因子大于61。但是,规定试验时间内,参比制剂的平均溶出率低于10%时,只以规定试验时间作为评价手段,两者平均溶出率差在±6%范围内。

V.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记录事项

记录仿制制剂的比重、大小、形状和释放机理与原研制剂没有显著性差异的表述。其他事项均同“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 C.非口服制剂

关于局部皮肤用药制剂,参照2006年11月24日药食审发第1124004号文“局部皮肤用药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文件。其他非口服制剂,参照以下执行。

I.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

原研制剂3批,根据该剂型特点,选取适当溶出试验或替代的物理化学试验,选取具有中间特性的批号作为参比制剂。呈溶液状态给药的制剂,选取适当的批号作为参比制剂即可。

24